協議和合同在法律上的區別
一、法律上簽訂的協議與合同的區別?
合同的特點是明確、詳細、具體,并規定有違約責任;而協議的特點是沒有具體標的、簡單、概括、原則,不涉及違約責任。從其區別角度來說,協議是簽訂合同的基礎,合同又是協議的具體化。合同與協議是兩個既有共同點又有區別的概念,不能只從名稱上來區分,而應當根據其實質來確定。如果協議的寫得比較明確、具體、詳細、齊全,并涉及到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協議,也是合同;如果合同的寫得比較概括、原則、很不具體,也不涉及違約責任,即使其名稱寫的是合同,也不能稱其為合同,而是協議。
二、合同和協議在法律上的區別是什么?
合同與協議在法律上的區別主要是法律性質不一樣。
具體而言,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協議絕大多數是合同,只有涉及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不適用民法典,這些協議也就不能稱之為法律上或者民法典上的合同而稱之為其他協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三條
本編調整因合同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四百六十四條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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