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及其適用條件
一、訂立合同約定了違約責任,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哪些
我們在合同訂立的時候就已經約定了合同的違約責任,要是一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有違約行為的話,那么就要對另一方承擔違約責任。一方違約一方沒有違約的話,沒有違約的一方可以就自己的損失要求違約方承擔一定的違約責任,那么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哪些?
二、違約責任承擔的方式有哪些?如何承擔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以下幾種1 、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在合同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
2 、損害賠償 損害賠償是指因合同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財產損失時,違約方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經濟補償。
3 、繼續履行 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包括繼續履行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機關作出要求實際履行的判決或下達特別履行命令,強迫債務人在指定期限內履行合同債務。
4 、其他補救措施 第一百一十一條 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 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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