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條例
一、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怎樣理解,如何理解第七條,如何遵守第七條?
1、如果該員工1年零8個月未簽勞動合同,那么公司只需支付其4個月工資。因為未簽勞動合同最多只需要支付員工11個月的雙薪,而且該雙薪的訴求有1年的訴訟時效,該訴訟時效從該員工入職一年后開始起算,其中7個月的雙薪已過訴訟時效。
2、超過一年未簽勞動合同,視為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但是需要補簽。如果員工不愿意補簽書面勞動合同,那么公司可以解除與其的勞動關系,但需要依工齡按一年補一個月標準支付其經濟補償金。
二、勞動合同條款的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哪些條款是必須要有的?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我國對于勞動合同也是有法律規定的,有一些條款是必備的,而有一些條款是可有可無的。,每一個勞動者都會知道一個合同,必然會有勞動報酬,工作時間多少,假期的規定之類的,除了這些最基本的,是否還有其他法律規定的必備款項呢,答案是肯定的。那么,法律對于必備條款的規定是什么?請看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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