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員和辭退的區別
一、辭退和辭職的區別是什么?哪些情況下員工可以隨時辭職?
一、辭職和辭退有什么區別1、辭職和辭退行為主體不同。
辭職的行為主體只能是職工個人,辭退的行為主體只能是單位。因此,不管是什么原因導致職工與單位之間行政隸屬關系的解除,只要不是職工主動,就不能構成辭職;不是單位主動,就不能構成辭退。在通過法定程序來解除職工與單位之間的行政隸屬關系時考慮到實際事由是必要的。然而,通過哪一種解除職工和單位之間的行政隸屬關系,第一前提條件就是職工和單位誰是行為主體。
2、辭職和辭退和政策支持和政策約束不同。
國家的有關政策法規在賦于(或承認)職工和單位以辭職和辭退的權力這些規定對辭職辭退的作用概括為政策支持和政策約束兩類。所謂政策支持,指的是有關的政策法規對辭職辭退行為的成立給以支持;政策約束指的是有關的政策法規使辭職辭退行為不能成立或對其在立附加條件。比較起來看,辭退的政策支持和政策約束都十分明確,并且辭職的政策支持比辭退的政策支持大得多,辭職的政策約束比辭退的政策約束小得多。也就是說,辭職成立的事由是很廣泛的,辭退成立的事由則是相當有限的。
3、辭職和辭退成立的事由在性質上不同。
辭職和辭退雖然都是中性行為,沒有懲處方的含義,但辭職和辭退能夠成立所依據的事由在性質上有明顯的不同。以目前的政策法規來看,辭退成立的法定事由,絕大部分是屬于職工本人有程度不同的違紀行為。辭職卻不是這樣。所以,人們、社會和單位以辭職人員和辭退人員的看法是不一樣的,往往認為被辭退是不光彩的。
4、辭職和辭退的程序不同。
辭職首先要由職工本人提出書面申請,而辭退單位無需向任何人提出申請。根據現行文件中對相關程序的規定,如果單位及有關機構有意拖延,因職工辭職而發生爭議的時間,最長可距職工最初提出辭職申請六個月之久。而因辭退發生爭議的時間,最長也只能是在單位向被辭退職工簽發辭退證明書 后15日之內。實際情況中,有極少數單位或辦事人員就是利用這種程序上的不同來達到不正當的目的,阻撓職工的合理辭職。
5、辭退和辭職涉及的經濟償付不同。
做為被辭退者一定時間內的生活保障和其在本單位工作的補償,單位需按有關政策的規定向被辭退職工支付法定數額的辭退費。而辭職職工不需向單位償付任何費用(培訓費除外)。在培訓費方面,辭職人員需按規定向單位償付自已使用過的培訓費,對于辭退則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二、什么情況下員工可隨時辭職
1、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也就不用等一個月了。
二、員工辭退,被開除和被開除有什么區別?
一般而言,辭退員工與開除員工的區別是開除是最嚴厲的處罰,而辭退較為緩和。具體如下辭退員工分兩種情況,一是違紀辭退,二是正常辭退。違紀辭退在我國目前一般是指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犯有嚴重錯誤,但不夠開除、除名條件,經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的職工,決定解除其工作從而終止勞動關系的制度。辭退不是行政處分,是一種行政處理,沒有處理時限的規定。違紀辭退的條件是1職工犯有規定的違紀或錯誤行為;2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3尚不夠開除或除名條件。正常辭退是指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和富余職工的情況,按照有關規定與職工結束勞動關系的一種行為。例如按照《勞動法》第26條、第2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就屬于正常辭退職工的情況。開除員工對犯錯誤職工作出的一種最嚴厲的行政處分形式,它適用于嚴重違法亂紀的職工,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1被判刑并入獄服刑的;2二次勞教被注銷城市戶口的;3留用察看期間表現仍不好的;4嚴重犯有《用人單位職工獎懲條例》第11條所列七項錯誤行為之一的。
引用法規
[1]《勞動法》 第26條
[2]《勞動法》 第27條
[1]《用人單位職工獎懲條例》 第11條
三、員工被開除和辭退的區別,辭退有什么好處。
一般而言,辭退員工與開除員工的區別是開除是最嚴厲的處罰,而辭退較為緩和。具體如下辭退員工分兩種情況,一是違紀辭退,二是正常辭退。違紀辭退在我國目前一般是指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犯有嚴重錯誤,但不夠開除、除名條件,經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的職工,決定解除其工作從而終止勞動關系的制度。辭退不是行政處分,是一種行政處理,沒有處理時限的規定。違紀辭退的條件是1職工犯有規定的違紀或錯誤行為;2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3尚不夠開除或除名條件。正常辭退是指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和富余職工的情況,按照有關規定與職工結束勞動關系的一種行為。例如按照《勞動法》第26條、第2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就屬于正常辭退職工的情況。開除員工對犯錯誤職工作出的一種最嚴厲的行政處分形式,它適用于嚴重違法亂紀的職工,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1被判刑并入獄服刑的;2二次勞教被注銷城市戶口的;3留用察看期間表現仍不好的;4嚴重犯有《用人單位職工獎懲條例》第11條所列七項錯誤行為之一的。
引用法規
[1]《勞動法》 第26條
[2]《勞動法》 第27條
[1]《用人單位職工獎懲條例》 第11條
四、裁員和辭退的區別是什么
專業律師法律分析
裁員和辭退的區別
辭退指員工與組織非自愿終止雇傭關系。解雇在我國的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中,也叫辭退。裁員經濟性裁員的簡稱。因用人單位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是指用人單位在特定的法律期間依法辭退勞動者的行為。實行經濟性裁員的企業,可以因生產經營條件的變化減少富余人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五、辭退與被開除有什么區別?
您好!關于“辭職被開除和辭退有什么區別?”的回復如下 兩者最大的區別,對我們影響最大的當然就是涉及的補償不同,主動辭職一般情況下是沒有經濟補償的,這是勞動者主動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而被辭退的情況在實踐中往往就要復雜的多。 辭退與被辭退沒有區別,辭退是用人單位提出的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用人單位辭退,只要勞動者無過錯,一般用人單位就應該支付經濟補償如果是用人單位違法辭退,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其中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為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賠償金的標準為2倍經濟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的工資。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在法律的規定上,勞動者主動辭職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是不用支付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但是如果勞動者有工傷,就要區分情況對待。主動辭職是不建議大家采取的方法,因為主動辭職基本上放棄了自己的所有補償。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