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的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
一、關于合同撤銷權的行使,法律都有哪些規定,法律上該如何規定
1、重大誤解。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當事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行使撤銷權。
2、顯失公平。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當事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
3、欺詐。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當事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
4、脅迫。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當事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條
二、合同撤銷權何時消滅,法律有何規定
簽署合同的當事人知曉合同撤銷的事由之日起的一年后、知曉重大誤解存在的九十日后、知曉被脅迫行為的一年后、合同的法律效力發生的五年之內不行使相關權利的,以上幾種行為都是視為合同撤銷權消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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