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房產增值部分如何分配
一、離婚的時候,房產增值的部分怎么分
離婚時房產增值的部分怎么分,需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以下為兩種常見情況1、婚前購房,一方未有任何貢獻。購房時,婚前一方全款出資購買落在出資方名下,此房屬于購房者的個人財產。因此,房子的增值部分屬于房子價值的一部分,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按照個人財產不予分割。
但,如果另一方為房屋增值有維護、保管、投資等行為,在分割時可能會結合貢獻比進行補償,實際情況需看法官裁定。
2、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房屋增值部分就不需要單獨列出予以分割了。
如果是以個人財產購買,夫妻共同還貸的,對于增值部分的分割,雙方可以協商,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據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一)第二十六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一)第七十八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六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十八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二、夫妻離婚時對于個人財產分割房產增值部分有權分么
“1、個人房產增值部分在離婚時一般是需要分割的,但自然增值除外。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而夫妻共同財產在夫妻離婚時,一般協議分割優先,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二十六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十七條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二十六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二十七條
三、房產增值部分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民法典》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購房時,只是婚前一方個人出資購買的,該房子屬于購房者的個人財產,離婚時按照個人財產不予分割。如果購買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則房子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房屋增值部分就不需要單獨列出予以分割了。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十七條夫妻共有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各項合法收入以及由該收入轉化而成的各項財產和財產性權利。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自結婚登記之日起至離婚登記或離婚判決生效。
《民法典》第三十九條
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處理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三十九條
[1]《民法典》 第十七條
[2]《民法典》 第十八條
[1]《民法典》 第三十九條
四、民法典規定的房產增值部分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一般是均分。
購房時,只有一方出資購買的,此房子屬于購房者的個人財產。不管是婚前購買,還是婚后購買,只要是個人財產購買的,都屬于一方個人財產。因此,由房子的增值部分屬于房子價值的一部分,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按照個人財產不予分割。
如果購買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則房子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房屋增值部分就不需要單獨列出予以分割了。也就是說,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予以分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