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能否將加班工資納入月工資中?
一、勞動合同中說月工資包含加班工資的可以嗎
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月工資總額包含加班工資是可以的,但基本工資不能包括加班工資在內。勞動者的工作日加班費=月工資基數÷全年月平均計薪日×150%×加班天數;休息日不調休的加班費=月工資基數÷全年月平均計薪日×
200%×加班天數。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二、勞動合同約定十三個月工資用人單位未支付的勞動者可否要求支付呢
用人單位通常擁有一套完整的薪酬制度,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無條件多發放一個月的工資。那么,當用人單位未支付時,勞動者可以要求其支付。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十三薪”是附條件的,那么,當勞動者未滿足一定的考核條件時,用人單位有權不予支付。法律并未對“十三薪”是否應當支付、該如何支付等問題進行明文規定,這不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應當以用人單位的薪酬制度為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九條
三、什么是解除勞動合同代通知金?解除勞動合同后代通知費是否包含上月應發工資?
1、解除勞動合同的代通知金是按照勞動者上月應發的工資來支付的。當公司無過錯性辭退勞動者時,需要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按上述標準向勞動者支付代通知金,此外還需要給付經濟補償金。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四、勞動合同中沒有加班費,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么?
你好,關于解除勞動合同加班費,可參閱如下條款。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詢律師來進行界定。五、勞動合同約定加班工資計算基數可以嗎
勞動合同約定加班工資計算基數是可以的,一般情況下,在計算加班工資的時候,如果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對于加班工資的基數的約定的,此時就是可以按照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約定,來計算相應的需要發放的加班工資的。
六、勞動合同中是否需要填寫工資?
專業律師法律分析勞動合同中必須填寫工資。勞動合同應當包含以下勞動報酬;工作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其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第一款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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