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續簽要求與相關規定
一、合同續簽要求與相關規定
法律咨詢解答1、勞動合同終止后,經雙方協商一致,還可重新訂立勞動合同。續訂勞動合同的基本要求和訂立勞動合同一樣,應堅持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2、勞動合同未明確勞動報酬的,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商予以明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調不一致的,以勞動合同期滿前12個月的平均勞動報酬作為勞動報酬最低標準。
3、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在實際履行中發生變化而勞動合同未依法變更的,實際履行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如低于勞動合同約定,不得作為續簽勞動合同的最低標準。
4、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再續訂的,應提前30日開具《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通知職工本人。用人單位未提前通知或提前通知不足30日的,可以支付職工本人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視為提前30日通知,勞動合同期滿即終止,雙方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勞動合同終止手續。
5、員工若患有職業病或其因工負傷并被確認達到規定的傷殘等級,要求續訂勞動合同的,企業應與其續訂合同。
6、員工若在企業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在續訂勞動合同時,其要求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企業應與其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7、勞動合同期滿后,企業不想續訂合同,但未能與員工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續延勞動合同,企業應當與員工續訂勞動合同。雙方就續訂勞動合同期限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續訂勞動合同的期限從雙方簽字之日起,不得少于一年。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條、第十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二、勞動合同續訂需要什么條件,法律有哪些規定
法律分析
勞動合同續訂需要以下條件在合同到期前一個月左右,公司人事部應當了解員工意向;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續簽有關事項、自動順延;協商續簽合同的期限、報酬、特別約定等,充分溝通;經雙方協商一致,合同各條款確定后,雙方合同上簽字或蓋章;其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三、勞動合同自動續簽法律上有哪些規定?
因為依法及時訂立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義務,而如果勞動合同約定自動續簽的話,可能會屬于免除用人單位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所以勞動合同一般不可以約定自動續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四、勞動合同法規定續簽勞動合同有哪些
你好,那個勞動合同續簽規定的事,勞動合同終止后,經雙方協商一致,還可重新訂立勞動合同。續訂勞動合同的基本要求和訂立勞動合同一樣,應堅持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根據《天津市實施勞動合同制度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經當事人雙方協商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應當在合同期滿前15日內辦理續延手續。
1、勞動合同未明確勞動報酬的,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商予以明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調不一致的,以勞動合同期滿前12個月的平均勞動報酬作為勞動報酬最低標準。
2、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在實際履行中發生變化而勞動合同未依法變更的,實際履行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如低于勞動合同約定,不得作為續簽勞動合同的最低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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