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羊區法律咨詢處理途徑
一、醫療糾紛向衛生局哪個部門投訴,醫療糾紛如何處理
(一)醫療糾紛處理流程1、醫療糾紛或投訴發生后,所在科室負責人應立即向醫務科報告,隱匿不報者,將承擔可能發生的一切后果。
2、因醫療問題所致的糾紛,所在科室應先進行調查,迅速采取積極有效的處理措施,控制事態,爭取科內解決,防止矛盾激化,并接待糾紛患者及家屬,認真聽取患者的意見,針對患者的意見解釋有關問題,如果患者能夠接受,糾紛投訴到此終止。
3、醫務科接到科室報告或家屬投訴后,應及時做好登記,并向當事科室了解情況,與科室主任共同協商解決辦法,如果患者能夠接受糾紛投訴到此終止。如果患者不能接受,請患者就問題的認識和要求提供書面材料,醫務科調查落實后提出解決方案,并向分管院長匯報,與患者協商處理意見,如患者接受,處理到此終止。
4、醫務科無法解決的醫療糾紛,建議患者或家屬按法定程序進行醫療鑒定。患方不鑒定、不起訴、也不聽解釋,采取違法行為對我院正常醫療秩序構成影響的,依照衛生部、公安部《關于維護醫療機構秩序的通告》,上報縣衛生、公安、司法等部門進行處理。
(二)醫療糾紛解決途徑(法定程序)
1、醫患雙方本著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則,在縣人民調解中心醫患糾紛調解室負責人的主持下進行調解。
2、患者或其家屬可以向縣衛生局醫政股申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3、患者或其家屬可向縣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申請,由法院組織安排司法鑒定或醫療事故鑒定,并依據鑒定結論,依法做出民事判決。
(三)醫療事故需要搜尋哪些證據進行保存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發生醫療糾紛后,以下部分病歷(主觀病歷)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
1、病程記錄,是指繼住院病歷(又稱為入院病歷、入院記錄、入院志或住院志)之后,對患者病情和診療過程所進行的連續性記錄,包括首次病程記錄、轉科或手術之后的病程記錄、交班、接班記錄、轉科記錄、階段小結、搶救記錄以及沒有單頁會診單的會診意見等,什么叫非法行醫 。往往是管床的住院醫師書寫;
2、上級醫師查房記錄,也記錄在病程記錄中,包括主治醫師、副主任醫師及主任醫師查房記錄,甚至還有醫院領導的查房記錄;
3、會診記錄,往往有專頁單獨記錄,即治療科室邀請本院或外院有關科室醫師進行會診的記錄,記載名稱不一,有的稱為會診記錄,有的稱為會診單,沒有專頁單獨記錄的會診意見即記錄在病程記錄中;
4、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是指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醫師主持、召集有關醫務人員對確診困難或療效不確切病例討論的記錄,可以記載在病程記錄中,也可是專頁;
5、死亡病例討論記錄,是指在患者死亡一周內,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主持,對死亡病例進行討論、分析的記錄,有專頁單獨記錄。
引用法規
[1]《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十六條
二、申請再審的途徑有哪些
申請再審的兩種途徑1、一是法院內部自身引起的再審,即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經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可以進行再審;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2、二是人民檢察院抗訴引起的再審,即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1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2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3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4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之一的并提出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三、包頭工傷糾紛怎么處理是如何規定的
協商調解仲裁或者起訴。按照以下方法解決
1、協商賠償發生工傷事故賠償糾紛后,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賠償事宜。
2、申請調解如果與用人單位協商不成,可以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3、勞動仲裁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不了,也無法達成調解協議的情況下,可以依據勞動仲裁法規提起仲裁。
4、提起訴訟對勞動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四條
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五十四條
[1]《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