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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巴州醫療糾紛律師的司法認定是什么?
巴州醫療糾紛律師的司法認定一般是以民事糾紛來認定的,首先可以醫患雙方進行協商調解,調解不成的,醫患任何一方均可向主管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處理請求。衛生行政部門受理后會指派專人妥善保管原始資料,封存有關醫療物品,組織工作人員展開調查,并形成文字材料。調查研究后,衛生部門會給出處理意見,一般會再次協商調解。
二、醫生非法行醫如何向衛生局投訴
醫療糾紛,醫生非法行醫,可以向衛生局打電話投訴,也可以直接到衛生局事故辦申請醫療事故鑒定,并搜尋保存相關證據。此外還可以申請調解,或者向法院起訴解決問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四條
處理醫療糾紛,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及時的原則,實事求是,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
發生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雙方自愿協商;
(二)申請人民調解;
(三)申請行政調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1]《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 第四條
[2]《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 第二十二條
三、執法檢查和搜查的區別是什么?
1、對象不同
搜查的對象既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其他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既可以是人身,也可以是住所、物品和其他場所。
檢查的對象只能是活人的身體。
2、主體不同
搜查的主體只能是偵查人員,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搜查。
而檢查的主體包括偵查人員和其他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如聘請的醫師、法醫。
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
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或者醫師進行。
3、程序要件不同——有證與無證問題
搜查兩種都可以。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檢查必須持有證件進行勘驗、檢查,必須有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4、是否能強制搜查和強制檢查
由于進行搜查時,偵查人員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否則被搜查人有權拒絕搜查,因此在有搜查證的情況下,偵查人員可以對任何被搜查人或者住所、物品進行強制搜查。
檢查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絕檢查,偵查人員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強制檢查。因此,偵查人員可以強制檢查犯罪嫌疑人。但對被害人則不可以強制檢查,必須征得本人同意方可。
四、醫生非法行醫如何向衛生局投訴
1.發生醫療糾紛可以通過當地衛生熱線投訴或到衛生局事故辦申請醫療事故鑒定,并搜尋保存相關證據。
此外,還可以找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或者向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起訴。
2.【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1218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1218條
五、監護人應該怎么樣確定,有哪些相關規定
監護人應該按照法律規定的范圍確定1、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是父母,父母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的依次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
2、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監護人是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親屬;
3、再是其他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或村委會、民政部門同意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第二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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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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