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的幾種方式,離婚的方式有哪些
一、離婚的幾種方式,離婚的方式有哪些
離婚的方式主要有1.協議離婚,是雙方協商一致,簽訂離婚協議書后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經過離婚冷靜期后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2.訴訟離婚,是一方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審理后,能確定夫妻感情已經破裂,調解無效的情形,應當判決準予離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二、涉外離婚,離婚方式有哪些,有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
涉外離婚離婚方式有以下兩種
一、協議離婚。如果是協議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二、訴訟離婚。涉外離婚訴訟在中國進行的,應當遵循我國的《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引用法規
[1]《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條
三、離婚有哪些方式,離婚有哪些方式,法律上該如何規定
在我國有兩種離婚方式,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協議離婚需要雙方都同意離婚,然后簽訂離婚協議書,去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訴訟離婚需要想離婚的一方去法院起訴離婚,法院的離婚判決書或者離婚調解書生效之后就算正式離婚。
四、離婚的法定條件是什么,可以離婚的方式有哪些
在我國,離婚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
“感情確已破裂”是實體性規定,是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調解無效”則是程序性規定,不能視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
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案件,許多是感情確已破裂的,從這個意義上來說,“調解無效”是“感情確已破裂”的一種反映。而有一些離婚案件,雖然是“調解無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確已破裂”。因此,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只是“感情確已破裂”。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五、要離婚的方式一般有哪些
1、離婚的方式包括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
2、《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規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2]《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