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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糾紛可以仲裁嗎?勞動糾紛仲裁流程
是必須的,勞動糾紛可以仲裁 ,因為在解決勞動糾紛過程中,勞動爭議仲裁是前置程序。必須先由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后如果當事人仍不服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流程
1、提出申請。在仲裁時效內,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仲裁書;
2、受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3、提交證據材料。受理后,雙方當事人根據勞動仲裁委員會的要求提供相關材料;
4、開庭。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質證和辯論。
5、裁決。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請。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二、外籍人員如何解決勞動糾紛,需要了解哪些法律規定?
我國如何緊急處理勞動糾紛的程序通常為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1、協商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首先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一致的,當事人可以形成和解協議。但和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需要當事人自覺履行。協商不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要程序,當事人協商不成或不愿協商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和仲裁。
2、調解1調解組織1)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2)基層人民調解組織3)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企業代表組成。2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3調解協議的履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依法申請仲裁。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書向法院申請支付令。
3、仲裁1勞動爭議仲裁的特點(與《仲裁法》規定的仲裁比較而言)
1)主體不同勞動仲裁委員會是行政機關;商事仲裁是民間組織;
2)解決對象不同3)管轄不同勞動仲裁是法定管轄;商事仲裁是約定管轄。
4)與訴訟關系不同勞動仲裁是“先仲后訴”;商事仲裁是“或仲或訴”2勞動爭議仲裁解決原則1)一次裁決原則2)合議原則3)強制原則3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與仲裁庭1)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2)仲裁庭仲裁庭在仲裁委員會領導下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實行一案一庭制。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員和二名仲裁員組成。簡單案件,也可一名仲裁員獨任審理。
3)仲裁委員會或仲裁庭組成人員的回避4勞動爭議仲裁的申請與受理1)申請申請時效期間為1年。注意中斷(主觀事由)與中止(客觀事由)的條件。
2)受理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5日內受理。受理后5日內送達仲裁申請書副本。10日內提交答辯狀。
3)審理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視為撤回申請;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可缺席裁決。部分事實清楚的,可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4)執行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起訴的,仲裁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4、訴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上就是如何處理勞動糾紛的回答。
三、工程款糾紛管轄糾紛報警有用嗎勞動糾紛報警有用的嗎
如果單位有違反勞動法的行為,不應當報警,而應當找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應當打12333投訴;
法律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侵犯其勞動保障合法權益的,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屬實,為查處重大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提供主要線索和證據的舉報人,給予獎勵。
以上是勞動糾紛報警有用嗎的回答
引用法規
[1]《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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