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稅罪的構成要件具體是什么 抗稅罪構成要件
一、抗稅罪的構成要件具體是什么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和執行征稅職務活動的稅務人員的人身權利。
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稅收法規,以暴力、威脅方法把不繳納稅款的行為。
3、犯罪的主體,是依法負有納稅義務和扣繳稅款義務的人。在主觀方面出于直接故意。
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二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二條
二、構成逃稅罪的要件具體是什么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稅收征管制度。逃稅罪違反了國家的稅收征管法律法規,破壞了正常的稅收征管秩序,使國家稅收遭受損失。
2、客觀方面表現為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且占應納稅額10%以上的行為以及扣繳義務人采用上述手段不繳或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及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包括個人和單位。
4、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具有逃避履行納稅義務,謀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因過失造成欠稅、漏稅的行為,不構成逃稅罪。
三、抗稅罪構成要件
1.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負有納稅義務的納稅人或者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的扣繳義務人。本罪只能由自然人實施,單位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以外的其他人不能獨立成為本罪的主體,但可以成為本罪的共犯。如果他們單獨實施了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稅務人員依法執行稅務的行為,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應當按妨礙公務罪處罰。
2.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即明知負有納稅或代繳稅款義務而故意抗拒繳納稅款,目的是將應繳稅款非法占為己有。
3.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所謂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是指以對稅務機關實行暴力沖擊,對稅務人員進行暴力圍攻、強制、毆打、傷害甚至殺害的方法,或者以對稅務機關、稅務人員實施上述暴力相威脅,公開抗拒繳納稅款。如果行為人沒有采取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繳納稅款,而是尋找種種理由和借口,軟磨硬泡,拖欠稅款的,則不能以抗稅罪論處。
4.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不僅破壞了國家稅收監督管理,妨礙了稅務機關依法征稅,而且侵犯了依法執行稅務的稅務人員的人身權利。
四、抗稅罪構成要件是什么的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又由于采用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繳納應納稅款,必然同時侵犯執行征稅職務活動的稅務人員的人身權利。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稅收法規,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依法負有納稅義務和扣繳稅款義務的人,既包括個人、也包括單位,本條沒有明確規定單位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出于直接故意,表現為明知負有納稅義務而故意抗拒繳納稅款,并且通過使用暴力、威脅方法而公開拒不繳納稅款、非法獲利的目的。
五、抗稅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又由于采用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繳納應納稅款,必然同時侵犯執行征稅職務活動的稅務人員的人身權利。其犯罪對象,包括依法應繳納的稅款及依法征稅的稅務人員。這里的稅款是除關稅以外的國內稅收。這是的稅務人員也限于依法征收國內稅的工作人員。這是抗稅罪區別于走私罪、妨害公務罪和其他犯罪的重要標志。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稅收法規,以暴力、威脅方法把不繳納稅款的行為。
l、抗稅罪表現為違反稅收法規的行為。稅收法規主要指《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如果行為沒有違反稅收法規則不能構成抗稅罪。如沒有納稅義務的個人用暴力阻礙稅務人員征稅,雖然客觀上使他人得以拒不繳納稅款,但其行為違反的不是稅收法規,不能以抗稅罪淪處。
2、抗稅罪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這是抗稅罪與偷稅罪的根本區別。所謂暴力,是指犯罪分子對他人身體實施襲擊或者使用其他強暴手段,如毆打、傷害、捆綁、禁閉等足以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所謂脅迫,里指犯罪分子對他人進行威脅、恫嚇,達到精神上的強制、使他人不能抗拒的手段。如手持兇器威嚇,揚言行兇報復、揭發隱私、毀壞名譽、加害親屬等相威脅,根據本條,只要行為人實施了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就可以構成抗稅罪、而不需要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當然,根據本法第l3條的規定、如果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則不認為是犯罪、如果行為人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不是以上述暴力、威脅方法實施的,而是以諸如不能成立的各種理由為借口進行抵制或者只是消極地不繳納稅款等,則不構成本罪。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依法負有納稅義務和扣繳稅款義務的人,既包括個人、也包括單位,本條沒有明確規定單位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但從本條的立法精神以及抗稅罪和偷稅罪的聯系來看、抗稅罪的主體應與偷稅罪的相同,既包括負有納稅義務的自然人,也包括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單位犯本罪的,由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承擔刑事責任。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出于直接故意,表現為明知負有納稅義務而故意抗拒繳納稅款,并且通過使用暴力、威脅方法而公開拒不繳納稅款、非法獲利的目的。如果行為人不具有這種主觀故意和非法獲利的目的。則不構成抗稅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