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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醫療事故調解,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當事人可到直接到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調解。醫患雙方申請調解的,應當填寫《調解申請書》,申請書也可由衛生行政部門代寫后,由當事人確認。患者已死亡的,可由其近親屬或繼承人代表提出申請。除了提交申請書外,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人民調解,患方需出示身份證明、就醫材料;
2、患者已死亡的,其近親屬或繼承人代表應當提交其他繼承人的授權委托證明;
3、醫方委托申請的,應當提交醫療機構出具的授權委托書。
二、門診大病醫療登記該怎樣辦理,有哪些法律規定
1、城保人員的門診大病醫療項目包括惡性腫瘤的門診化學治療(含內分泌特異抗腫瘤治療)、放射治療、同位素抗腫瘤治療、介入抗腫瘤治療、中醫藥抗腫瘤治療;重癥尿毒癥門診血透腹透;腎移植后的抗排異治療;精神分裂癥、抑郁癥(中、重度)、躁狂癥、強迫癥、精神發育遲緩伴發精神障礙、癲癇伴發精神障礙、偏執性精神病。
2、鎮保人員的門診大病醫療項目包括惡性腫瘤的門診化學治療(含內分泌特異抗腫瘤治療)、放射治療;重癥尿毒癥門診血透腹透;腎移植后的抗排異治療;精神分裂癥、抑郁癥(中、重度)、躁狂癥、強迫癥、精神發育遲緩伴發精神障礙、癲癇伴發精神障礙、偏執性精神病。
二、門診大病醫療登記的手續
1、參保人需進行門診大病醫療的,應至區縣醫保中心或服務點進行登記。登記后,才能享受門診大病醫療待遇。
辦理門診大病醫療登記時,應攜帶由市醫保辦規定范圍內的定點醫療機構開具的《門診大病登記申請單》、《社保卡》或《醫保卡》以及本人有效證件。
2、參保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為辦理。被委托人在辦理時另需攜帶本人及參保人的有效證件(身份證、戶口簿等)。
三、門診大病醫療機構的選擇
1、門診大病患者因治療項目不同,可按規定選擇相應的門診大病醫療機構進行治療,惡性腫瘤的相關治療限于2所醫療機構,同一治療項目只限于1所定點醫療機構。
2、在登記有效期內參保人需變更定點醫療機構的,應攜帶《社保卡》或《醫保卡》、本人有效證件(身份證、戶口簿等),到鄰近的區縣醫保中心或服務點先申請撤銷原門診大病登記,在按上述規定重新辦理登記。
四、門診大病醫療登記的期限
1、門診大病醫療登記有效期為6個月(從定點醫療機構開具《門診大病登記申請單》之日起計),超過6個月后需要繼續醫療的,應按上述規定重新辦理登記手續。
2、惡性腫瘤病人享受大病醫療待遇的期限為自腫瘤首次確診或復發之日起18個月。18個月期滿后,因病情需要繼續進行腫瘤化療、放療的,經定點醫療機構確認,期限可以酌情延長6個月。
3、繳納三險的城保外來人員暫不享受門診大病醫療待遇。
三、醫療事故患者維權留心的地方是什么新醫療事故維權策略
(一)注意保存好自有證據。一旦發生醫療糾紛,當事人應保存好門診病歷、處方單、正在服用的藥物、收費發票等。(二)針對案情,提出切實可行的訴訟請求。當事人在糾紛發生后要慎重行事,不可感情用事,訴訟前要結合案情確定具體的符合法律規定的請求事項。(三)應當注意訴訟時效、舉證時限、申請調查取證的時限。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因身體受到傷害提起賠償之訴的訴訟時效為一年。在訴訟階段,當事人應按規定的時間和要求舉證。超過舉證期限提供證據的,除屬于“新證據”外,法院不組織質證。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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