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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別侵權和一般侵權的區別,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專業分析1、歸責原則適用的區別
一般侵權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特殊侵權行為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和公平責任原則以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2、責任構成要件的區別
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行為的違法性,損害事實的存在,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行為人的過錯,特殊侵權責任的成立不能按照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確定,它由法律根據具體情況規定。每一種特殊侵權行為所要求的特別條件各不相同。
3、舉證責任分配方式不同
一般侵權責任的證明奉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由賠償權利人負舉證責任。證明加害人的過錯,加害行為,損害后果,加害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特殊侵權責任實行舉證責任倒置,但其倒置的范圍并不是全部侵權責任要件,而是在過錯證明實行舉證責任倒置。損害事實、因果關系的要件仍由賠償權利人證明,在適用過錯推定原則推定過錯的,加害人否認,應證明自己無過錯;在適用無過錯責任時,加害人主張損害是由是受害人或第三人過錯所致時,應負責舉證。加害人證明自己的主張成立的,才可以免責或減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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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侵權中多人是指幾人,法律上是如何確定的
專業分析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多人指三人以上(含三人)。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條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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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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