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律師法律咨詢哪家好?
一、什么是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確定合同的法律有效性?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第五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睹穹ǖ洹返谖灏倭愣l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2]《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
[1]《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
[1]《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
二、合同糾紛律師怎么做?民法典是如何規定的?
認真準備、積極應訴。律師在接受合同糾紛案件委托后應當認真準備、積極應訴。
一、接受委托。
1、了解案情,收集證據。律師接受委托后,首先要全面細致地了解案情、收集相關證據。收集證據的范圍包括能證明起訴正確或答辯正確的證據;能證明對方起訴或答辯事實失真的證據,與案件處理有關的其他證據。
2、審查主管與管轄、審查時效。此外,律師還應當審查案件的訴訟時效,查明是否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有無訴訟時效中斷、中止或延長的情節。
3、準備訴訟資料。在全面掌握案情、充分收集證據的基礎上,律師就可以撰寫起訴狀或答辯狀了。此外,律師還應撰寫代理詞,以在法庭辯論階段全面發表代理意見,反駁對方的主張。
二、參加法庭審理工作。
1、代理申請回避。如果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不能進行公正審判的,律師有權代理當事人依法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階段的代理。律師既要闡明委托一方的證據的證明力,又要迅速對對方的證據進行分析、作出判斷。在雙方質證完畢后,律師還要代表委托人回答法庭詢問。
3、法庭辯論階段的代理。在法庭辯論階段,律師要根據法庭調查的事實和有關程序問題,做出自己的判斷,并闡明自己的理由,同時對對方的判斷和理由進行反駁,從而為法庭作出判決提供參考意見。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一條
三、律師函的特點有哪些法律怎樣規定律師函
專業分析1、行文關系單一。
主要用于向委托人指向的人依法表達法律訴求。
2、應用領域廣泛。
基本上可以在一切法律業務中使用律師函,因此其適用于范圍非常廣泛,從訴訟到非訴訟領域,從民事到商事領域等等。
3、精悍靈活。
律師函是一種非訴訟業務范疇,律師函往往篇幅短小靈活,但依據法律提出的威脅性要求使其具備精悍的特征。
4、受托發函。
是代表委托人以律師的口吻和形式向委托人指向的人表達委托人的意志。
5、表征法威。
律師在人們看來是法律的專家,是最為嚴謹和認真的專業人員,如果由律師發話就是委托人的意志賦予了強烈的法律救濟色彩。有人謂律師函,就是一封合法的恐嚇信,以讓對方卷入法律糾紛相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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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律師合同糾紛怎么找解決方式民法典是怎樣規定的
可以到律所咨詢。1、協商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2、調解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不愿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后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人民調解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人民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愿達成調解協議,解決民間糾紛的活動。
引用法規
[1]《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1]《人民調解法》 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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