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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仲裁查詢結果查詢的方法是什么?
你好,你所咨詢的 勞動仲裁裁決查詢問題,有以下方面:1,勞動仲裁裁決書在網上無法查詢。
2,當事人及代理人可以到勞動仲裁委員會查閱、復印勞動仲裁案件裁決書。
3,《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規定第二十六條 仲裁委員會應當建立案卷查閱制度。對不需要保密的,應當允許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閱、復印。第二十七條 仲裁調解和其他方式結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五年,仲裁裁決結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十年,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保存期滿后的案卷,應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處理。上述如果沒有解決您的問題,可以咨詢聽律網網專業律師,為您提供專業法律解答。
引用法規
[1]《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 第二十六條
[2]《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 第二十七條
二、居民委員會如何指定監護人,法律怎樣規定
律師解答居民委員會指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一條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民法典》第三十一條
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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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三十一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一條
[1]《民法典》 第三十一條
三、取保候審人的條件有哪些,具體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專業分析
取保候審人的條件如下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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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四、離職證明會查嗎?
離職證明會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檢查用人單位的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會審查單位是否依法出具離職證明和辦理了相關的離職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七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下列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用人單位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及其執行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監察事項。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十四條
五、哪些人要簽保密協議?保密協議包含哪些?
一、哪些人要簽保密協議用人單位對于員工的保密要求既可以約定在保密協議中,也可以約定在勞動合同中。因此用人單位可以與某些員工個別的簽訂保密協議,也可以與所有的員工簽訂含有保密條款的勞動合同。一般來說保密協議的總是經保密條款的更為詳盡。國家科委《關于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見》第六條規定,企事業單位可以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與本單位的科技人員、行政管理人員、以及因業務上可能知悉技術秘密的人員或業務相關人員簽訂保密協議。一般來說,與企業簽訂保密合同的員工包括
1、高級研究開發人員、技術人員、經營管理人員;他們或者掌握著企業的核心技術,或者擔任企業的主要管理工作,掌握著企業的重要經營信息,他們是簽訂保密協議的主要對象。
2、一般技術支持人員和關鍵崗位的技術工人;他們雖然不是最主要的人員,但是也有可能接觸到企業的核心技術,也有必要與他們簽訂保密協議。
3、市場計劃、銷售人員;他們是經營決策的實施者,了解企業的營銷計劃、客戶名單,因此企業也會與他們簽訂保密協議。
4、財會人員、秘書人員、保安人員等。他們都有可能由于崗位的原因了解到企業的商業秘密,如果不與他們簽訂保密協議,他們很可能有意或無意的泄露企業的商業秘密。
二、保密協議包含哪些
1、保密和范圍,法律無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可采用秘密清單的方式予以明確。
2、保密期限,可超過勞動關系存續期限,并延續到勞動者離職后一定時間。
3、保密費,法律無強制性規定,但企業支付保密費有一定積極作用。
4、保密義務和責任,保密協議中不得約定員工泄密應支付違約金,只能要求員工賠償由此給企業造成的損失。
引用法規
[1]《關于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見》 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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