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好地保護自己的利益重新做好法律咨詢工作使農民更好地保護個人權益
一、農民工在工地受傷老板不管怎么辦,法律依據是什么
律師解答
一、農民工可自受傷事故發生之日起在一年內向工地所在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認定工傷。同時需提供工傷認定申請表,存在勞動關系證明,醫療診斷證明等材料。
二、農名工傷情穩定后,若受傷嚴重構成傷殘的,可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指定的鑒定機構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申請時需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等。確定具體的傷殘等級,才能確定具體的賠償數額。
三、在完成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程序后,可確定具體的賠償數額。此時,農民工與用人單位協商工傷賠償事宜;若協商不成,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維權。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溫馨提示】這是根據當前問題的經驗總結,不同地區的法院在審判尺度上有細微差別,辦理案件一定要選擇專業的律師,點擊快速咨詢,與律師一對一溝通法律訴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引用法規
[1]《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二、農民工工資糾紛委托律師收多少,具體相關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專業分析律師一般收費標準是幾千元左右,律師收費標準并沒有在法律上進行統一規定,一般情況下在幾千元左右。
以下標準可作參考
(一)不涉及財產關系的,基準收費標準為5,
000元-
30,000元/件,可合理上浮。
(二)涉及財產關系的,按照爭議標的額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費
1、10萬元以下部分(含10萬元)收費比例為8%-
10%,收費額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件收取;
2、10萬元至50萬元部分(含50萬元)為7%-
9%;
3、5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含100萬元)為6%-
8%;
4、100萬元至500萬元部分(含500萬元)為5%-
7%;
5、5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含1,000萬元)為4%-
6%;
6、
1,000萬元至2,000萬元部分(含2,000萬元)為3%-
5%;
7、
2,000萬元至5,000萬元部分(含5,000萬元)為2%-
4%;
8、
5,000萬元以上部分為1%-
3%。
【溫馨提示】遇到法律問題,有81%的當事人第一時間通過搜索與學習基本法律知識來了解問題的可能風險殊不知背后的法律糾紛,遇到法律問題及時找專業的律師咨詢,點擊咨詢按鈕快速找到最合適、可靠的律師,能夠降低該問題上存在的95%以上的常見法律風險。
三、農民如何開工作證明原文農民如何打開工作證明
1.農村工作證明范本應該請單位或者村委會或者鄉鎮政府開具工作證明,包括你的個人信息,工作地點,工作崗位以及工作時長進行說明,最后蓋上公章。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四條 第三款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一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四、農民如何開工作證明?
1.農村工作證明范本應該請單位或者村委會或者鄉鎮政府開具工作證明,包括你的個人信息,工作地點,工作崗位以及工作時長進行說明,最后蓋上公章。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四條 第三款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一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