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同學體育課摔傷法律咨詢
一、學生在學校上體育課摔傷誰負責
1.由侵權人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比例)分擔責任。
2.學校能夠證明自己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否則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各方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訴訟時由法官裁量。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二條 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生的,造成在校學生人身損害后果的事故的處理,適用本辦法。
引用法規
[1]《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第二條
二、小學生在學校摔傷,學校有責任嗎?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二)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采取措施的(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準、要求的(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七)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八)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后果加重的(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十一)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十二)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三、"學校有責任嗎?"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二)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采取措施的(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準、要求的(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七)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八)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后果加重的(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十一)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十二)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四、上體育課摔傷學校有責任嗎
對于上體育課摔傷學校有責任嗎這個問題,解答如下大學生作為已經成年的人來說,對自己的行為應該有認知能力,如果當事人認知能力越高教育機構承擔責任越小。但是如果學校有明顯的過錯,是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的。1、《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八條“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應當根據相關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依法確定。因學校、學生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相關當事人應當根據其行為過錯程度的比例及其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后果發生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后果發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擔相應的責任”。
2、第九條“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3、第十條“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由于過錯,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學生傷害事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一)學生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違公共行為準則、學校的規章制度或者紀律,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為的”
4、第十三條“下列情形下發生的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后果的事故,學校行為并無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任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認定(一)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二)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三)在放學后、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發生的(四)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范圍外發生的”。
引用法規
[1]《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第八條
[2]《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第九條
[3]《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第十條
[4]《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第十三條
五、學生在學校摔傷誰負責
學生在學校受傷,其責任的劃分是很復雜的,主要是根據受傷時的情況,以及傷者的行為能力來判斷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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