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確權爭議法律咨詢
一、未確權土地糾紛,土地確權糾紛如何解決?
解決土地確權承包糾紛的一般方法有1、糾紛雙方協商解決
雙方當事人采取其他方式解決糾紛之前,首先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直接進行協商,自行解決雙方之間的糾紛。
2、當地相關部門
如果雙方當事人不愿意協商解決,或者通過協商未能解決糾紛(協商達成解決糾紛的協議后,一方當事人反悔的),可以向村民委員會、鄉(鎮)政府申請進行調解來解決糾紛。這個時候土地糾紛調解員的作用就體現出來了。
3、仲裁機構
調解都未能解決糾紛,那就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人民法院
如果當事人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結果后30日內,以對方當事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通過訴訟方式保護自己的權益。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土地管理部門具體承辦。 土地權屬爭議,由土地管理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人民政府下達處理決定或報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土地管理部門下達處理決定。
引用法規
[1]《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
二、土地確權的依據是什么?
土地確權有爭議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土地確權以及如下
1、土地詳查形成的土地權屬協議書、認定書、人民政府下達的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決定;
2、城鎮地籍調查資料;
3、人民政府關于建設用地的批準文件;
4、當事人依法達成的土地出讓合同;
5、土地利用現狀調查資料;
6、人民政府頒發的房產證明;
7、新中國成立之后雙方簽訂的土地、山林等權屬或界線的協議;
8、危改、安居計劃的聯建房合同和公證書;
9、法院判決;
10、生效的遺囑。
【法律依據】
《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第二十二條,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的現狀。
引用法規
[1]《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三、如何解決土地確權糾紛?
解決土地確權承包糾紛的一般方法有1、糾紛雙方協商解決
雙方當事人采取其他方式解決糾紛之前,首先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直接進行協商,自行解決雙方之間的糾紛。
2、當地相關部門
如果雙方當事人不愿意協商解決,或者通過協商未能解決糾紛(協商達成解決糾紛的協議后,一方當事人反悔的),可以向村民委員會、鄉(鎮)政府申請進行調解來解決糾紛。這個時候土地糾紛調解員的作用就體現出來了。
3、仲裁機構
調解都未能解決糾紛,那就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人民法院
如果當事人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結果后30日內,以對方當事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通過訴訟方式保護自己的權益。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土地管理部門具體承辦。 土地權屬爭議,由土地管理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人民政府下達處理決定或報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土地管理部門下達處理決定。
引用法規
[1]《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
四、土地使用權證糾紛的認定
律師解答土地使用權證糾紛有以下情形
1、當事人均認為享有某塊地的使用權,因此產生糾紛。
2、土地使用權證在登記時,由于登記機構人原因出現登記錯誤,導致權利人的權益受到損害。
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定,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因登記錯誤,造成他人損害的,登記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登記機構賠償后,可以向造成登記錯誤的人追償。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一款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二條
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因登記錯誤,造成他人損害的,登記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登記機構賠償后,可以向造成登記錯誤的人追償。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溫馨提示】并不是每種情況都是客觀一致的,一個同類型的答案能夠解決我們遇到的85%法律風險。但真正的解決方案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在復雜的情況下,建議盡快咨詢專業律師,獲得針對性解答!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二條
[1]《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二條
[1]《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條
五、土地經營糾紛怎么維權土地確權糾紛
當事人協商解決所謂協商解決是指土地糾紛發生以后,由當事人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土地經營權確權糾紛在不損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直接進行磋商,自行解決糾紛的辦法。
協商解決后,當事人雙方應當簽署協議。該協議由當事人自愿執行,沒有法律的約束力。如果當事人一方后悔,拒絕執行,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進行調處。
人民政府調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人民政府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處理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現狀。”
人民政府受理土地糾紛,一般采用調解和裁決兩種方式調處。
調解
調解是由第三者從中調停,促使當事人和解的一種方式。土地糾紛是土地管理部門進行調解,屬于行政調解。它是根據《土地管理法》授權進行的,具有行政效力。
調解的程序是
①受理糾紛當事人的申訴。土地糾紛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以口頭、信訪或書面報告形式,將糾紛的事實向人民政府提出申訴,并出示有關地權地界的證明文件。
②地權糾紛的調查。土地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申訴及地權地界的證明文件進行調查。查明爭議地界的歷史情況及文件(政府過去確定地權的文件、協議、圖件及歷史上使用情況等)以及發生糾紛的原因、過程、造成的危害和雙方對糾紛處理的意見。
③調解。土地管理部門依據政策、法規, 根據調查結果,向當事人進行宣傳、說服工作,使認識逐步趨向一致,使糾紛得到解決。調解時,既要堅持原則,又要具有一定靈活性,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地解決問題。
④簽訂調解協議書。調解成功后,當事人簽訂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應該包括當事人姓名、地址,代表人和代理人姓名職務;糾紛的主要事實;協議和費用承擔等項目。調解協議書要由當事人、調解員和書記員簽字,并加蓋主持調解機關的公章。調解協議書送達后,當事人均應當自覺執行。
行政裁決
行政裁決是仲裁的一種形式,是有關機關以第三者的身份,依照法律對糾紛作出的公正的具有約束力的處理決定。
裁決的程序是
①當事人提出裁決申請。當土地糾紛調解不成時,當事人任何一方均可向被訴一 方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門提出裁決申請,裁決申請采用書面形式。
②調解。土地管理部門在做出裁決以前,要在糾紛當事人之間再次做出調解。調解不成的,即進行裁決。
③裁決。裁決前應書面通知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到場。土地管理部門依據法律和調查結果,本著保障合法權益,有利團結和保護土地資源的原則,作出決定。
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下達的處理決定不服的,根據《行政復議條例》和《行政訴訟法》 的有關規定,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理決定的上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接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上一級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2個月內提出復議意見報人民政府作出復議決定。申請人不服行政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人民法院起訴。期滿未申請復議也未起訴的,處理決定書即發生法律效力,并作為土地登記的依據。
當事人拒不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處理決定的,按照《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請作出處理決定的人民政府提出《強制執行申請書》,送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根據協議、處理決定(裁決)或判決結果,向土地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換取新的土地證。
在土地爭議解決前,土地管理機關有權確定臨時處置辦法,合理使用、保護有爭議的土地,爭議各方均需服從,不得荒廢土地;不準破壞土地及其附著物;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不得聚眾鬧事;不得強占土地。
政府處理確權糾紛的方法還是先調解,實在不行只能行政裁決。
調解是由第三者從中調停,促使當事人和解的一種方式。土地糾紛是土地管理部門進行調解,屬于行政調解。它是根據《土地管理法》授權進行的,具有行政效力。
調解的程序是:
①受理糾紛當事人的申訴。
②地權糾紛的調查。土地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申訴及地權地界的證明文件進行調查。
③調解。土地管理部門依據政策、法規,根據調查結果,向當事人進行宣傳、說服工作,使認識逐步趨向一致,使糾紛得到解決。
④簽訂調解協議書。
調解不成,只能行政裁決
行政裁決是仲裁的一種形式,是有關機關以第三者的身份,依照法律對糾紛作出的公正的具有約束力的處理決定。
裁決的程序是:
①當事人提出裁決申請。
②調解。土地管理部門在做出裁決以前,要在糾紛當事人之間再次做出調解。
③裁決。裁決前應書面通知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到場。土地管理部門依據法律和調查結果,本著保障合法權益,有利團結和保護土地資源的原則,作出決定。
土地確權存在問題
1、妥善處理機動地、經濟地、荒地等問題。凡是已納入承包地管理的,繼續作為承包地管理;未納入承包地管理的,不進行確權登記,但應按實際面積登記在冊。
2、在農村土地承包期間,農戶自行或者流轉給別人在承包地上建房、挖塘等改變農業土地用途的,仍按原來承包地面積進行確權登記,在實測面積時減去占用面積,并進行備注。
3、承包方土地承包經營權共有人,應以二輪土地延包時家庭實際承包人口為基礎,家庭個別成員已死亡或戶口遷出的(如出嫁女、遷入城鎮居住、在校大學生、現役軍人等)應在備注欄標注清楚。二輪土地延包后,新增家庭成員應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一并作為共有人進行登記,并在備注欄標注。與戶主關系欄按照國家規范填寫,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
4、農戶之間進行承包地互換的,互換后的土地沒有糾紛,按現在土地的承包人進行確權登記。對存在糾紛的,先解決糾紛再進行登記。對以轉包、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轉的土地,按原承包轉出農戶登記,不給受轉者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其流轉關系繼續履行流轉合同約定。
5、家庭承包人戶主死亡,在這次土地登記中,應尊重承包農戶意愿,作為原家庭共有人處理。
6、承包農戶家庭成員全部死亡的,其承包土地只登記不確權,暫由原負責贍養人繼續耕種、管理、收益。
7、對第二輪土地延包后,個別村民小組進行了土地調整,應按照保持穩定、尊重歷史、正視現實的原則依法妥善解決。
農村土地確權不予發證的情況
1、承包戶的承包地被全部征收、征用、占用,導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全部喪失的;
2、承包戶的承包地被全部退耕還林并已經發放林權證的;
3、承包期內承包方提出書面申請,自愿放棄全部或部分承包地的;
4、承包期內五保戶死亡的;
5、其他依法應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的。
土地確權登記工作中有以上情況之一的不予發證。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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