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額拆遷獎勵來襲,你想搬還是不搬?
一、高額拆遷獎勵你搬,還是不搬?
在征收拆遷中,基本上都會有這樣的情況出現即在公布補償方案時,征收拆遷方就開始動員搬遷了。而他們所用的方法就是設搬遷獎勵。越早搬遷的人可以優先選擇置換房屋的樓層、位置等,輔之還有一定的金錢獎勵。拆遷獎勵費給的高的地方能達到幾萬塊錢。當然,僅限于最開始簽協議最早搬遷的那幾戶。征收拆遷方與此同時還會說,如果你不在獎勵期間內搬遷,一是沒有獎勵費,二是你置換的房屋都是別人挑剩下的。這時候你是搬,還是不搬?一般遇到這樣的情況后,很多被拆遷人就開始按捺不住了。其被吸引的地方主要在于高額的獎勵費。有些被拆遷戶想,反正拆遷補償費已經成定局了,再拖也提高不了多少,這平白就多出來幾萬塊錢了,我還是趕緊簽協議去領吧。當他拿到獎勵費的時候,且還真能去選房子了,他會覺得自己賺到了。然而,事實真是這樣嗎?下面由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專業拆遷代理律師來告訴你高額拆遷獎勵的“背后故事”。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市、縣人民政府應該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從該條例可以看出,一定的拆遷獎勵是合法的,制定該規定的意義在于鼓勵提前簽協議,提前搬家。但是該獎勵從法律意義上來說,拆遷獎勵費并不多,且會有一個期限。它的設立只是為了獎勵配合拆遷的人,其前提基礎是在合理的補償基礎上。但是該條規定落實到實際中,卻被征收拆遷方換了味兒。拆遷獎勵費高得離奇。但被征收拆遷人所不知道的是該高額獎勵費也是從自己本應得的拆遷補償里扣出來的。從最終結果來說,被征收拆遷人并沒有得到額外的獎勵費,反而喪失了爭取合法補償的維權基礎。這就是征收拆遷方的高明之處。即以高額的拆遷獎勵費來誘引被征收拆遷方模糊掉自己應得的合法利益、從拆遷獎勵開始,被拆遷人面對越來越高的獎勵費損失,其內心也越來越焦躁不安。拆遷獎勵從本該是物質上的得到變成了一種精神上的折磨,越來越偏離了拆遷獎勵本該有的意義。那面對這變了味的“高額拆遷獎勵”,被征收拆遷人到底是搬還是不搬呢?在明律師來幫你找方法。1、先確定自己的補償利益是不是合法合理。拆遷獎勵應該建立在合理合法的拆遷補償基礎之上。所以,在想獎勵之前,你首先得看看協議書上白紙黑字寫的總的補償數額是不是一個合理的市場價格。如果不是,切勿不要早搬遷。
2、先補償再搬遷法律原則優于拆遷獎勵政策。2017年5月23日,國土資源部官網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見稿)再一次明確了先補償后搬遷原則。意見稿提及,將“征收宅基地和地上房屋,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居住權。”納入新條例。該條例的再次明晰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為了規避利用高額拆遷獎勵費誘騙搬遷而忽視了法律上的公平、公正,進一步保障被征收拆遷人利益。所以,就算要拿拆遷獎勵,你也一定要嚴守先補償再搬遷的原則。
3、警惕過高的拆遷獎勵陷阱。上文也提到,拆遷獎勵費僅僅只是為了獎勵被征收拆遷人的配合行為,并不會有太高。如果征收拆遷方給出的拆遷獎勵費高得離奇,被征收拆遷人一定要提高警惕了,這里面必有“蹊蹺“。這時候一定不要輕易去拿這高額拆遷獎勵了,而是要回過頭來,靜心看看你的房屋土地到底價值多少了。
高額拆遷獎勵來了,你搬,還是不搬?
引用法規
[1]《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二、農房搬遷的獎勵有哪些
1、選擇貨幣化安置的,一次性按8000元/人獎勵。
2、選擇貨幣化安置或現(建)房安置方式,自拆遷通知之日起10日內簽訂安置協議并交出舊房的,按3000元/人獎勵;20日內簽訂安置協議并交出舊房的,按1000元/人獎勵;超過20日的不予獎勵。
3、選擇現(建)房安置需過渡的,按每人每月200元發給過渡費。被安置人員在農房拆遷單位的安置通知時限內未入住的,停發過渡費。
三、房屋拆遷獎勵能否要?
獎勵能要的。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所以拆遷獎勵是可以要的。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引用法規
[1]《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2]《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八條
[3]《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九條
四、房屋拆遷中的拆遷獎勵到底能不能要?
房屋拆遷中的拆遷獎勵顯然是能要的,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對于拆遷獎勵是屬于政府對拆遷戶的相關獎勵性補助,一般是拆遷戶按照規定的時間和標準完成了搬遷工作的獎勵,具體情況應當結合實際而定。
五、拆遷補償如何獲得高額的?
首先是對房產的評估,在選擇評估機構的基礎上,對實地評估時要注意房子的結構面積朝向樓層房齡等有沒有誤登漏登,如果房產證上的面積小于實際面積,要在評估前提出并在評估現場丈量才能有效,對違章建筑要盡量搜尋原始資料,如購買沙石水泥等的收據以確定建造時間。其次是對室內裝潢的補償,要區分鋁合金制品(窗和門)與一般鋼木制品,不銹鋼制品與一般鋼筋的不同補償價格;要區分防盜門與不銹鋼門以及一般鐵木門的區別;要區分石英水磨地與一般水泥地的區別,因為補償的價格不同,登記和計算都可能有誤。
再次就是房前屋后的占地的補償,尤其是長期獨家使用的要特別注意。因為土地補償的金額較大,也可以直接是房屋產權調換。如拆遷方沒有規定,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選擇合適的補償方式。
六、征地搬遷需要先補償后搬遷嗎?
隨著征地拆遷工程在各地的興起,所帶來矛盾糾紛也越來越多,或多或少都會侵害被征收人的利益。
在這樣的背景下,征地拆遷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推進是非常必要的。
然而,實踐中卻并不全然是這樣……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該條例明確說明了征收補償應足額到位后,才能開始實施搬遷拆除的措施。
然而在拆遷實踐中,大多數拆遷地區,基本上都是和被拆遷人簽完補償協議,拆遷方馬上就開始騰空、拆除措施,而不管被拆遷人房屋被騰空或拆除后,被拆遷人眼下該如何過渡,去哪里住,有沒有住房保障等問題。
這一來無法保障被征收人利益,二來是明顯的“知法犯法”。
征收方“知法犯法”,是有比較嚴重的懲戒措施的。
那為什么征收方還要“反其道而行之呢?”在明拆遷律師根據多年的拆遷代理經驗總結出來以下幾個原因
為降低拆遷成本。
實踐中,拆遷方和被拆遷人簽訂好協議后,拆遷方就有一個正當理由實施拆遷了。
隨即拆遷方會馬上實施房屋的拆除工作,而此時被拆遷人補償卻還沒有拿到手,或者就算拿到手補償也是非常低。
后期被拆遷人再追要補償費就難上加難了,因為房屋已經被拆了,被拆遷人爭取補償的最大籌碼就沒了,后期拆遷方要“違約”的可能性極大。
相比較下,拆遷方“違約”成本要低于補償成本,所以為了降低拆遷的補償成本,拆遷方會“違約”并拆了你的房子。
引用法規
[1]《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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