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監管秩序罪界定標準是什么
一、破壞監管秩序罪認定標準是什么
通常情況下,破壞監管秩序罪的認定標準,主要包括了毆打監管人員、組織其他被監管人員破壞監管秩序、聚眾鬧事、擾亂正常監管秩序、毆打等行為,體罰或者指使他人毆打、處罰被監管人的行為,以及在監獄、看守所進行擾亂監管秩序的行為。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就是我國勞改機關的監押管理秩序。詳言之,破壞監管秩序罪的客體要件,就是我國勞改機關在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則的調節下,形成的監押、管理犯人的一種正常的社會狀態。監管秩序是社會秩序的一種,是社會秩序在勞改機關這個特殊場所的特殊表現。
【法律依據】
《監獄法》第五十八條,罪犯有下列破壞監管秩序情形之一的,監獄可以給予警告、記過或者禁閉
(一)聚眾哄鬧監獄,擾亂正常秩序的;
(二)辱罵或者毆打人民警察的;
(三)欺壓其他罪犯的;
(四)偷竊、賭博、打架斗毆、尋釁滋事的;
(五)有勞動能力拒不參加勞動或者消極怠工,經教育不改的;
(六)以自傷、自殘手段逃避勞動的;
(七)在生產勞動中故意違反操作規程,或者有意損壞生產工具的;
(八)有違反監規紀律的其他行為的。
依照前款規定對罪犯實行禁閉的期限為七天至十五天。
罪犯在服刑期間有第一款所列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引用法規
[1]《監獄法》 第五十八條
二、破壞監管秩序罪怎么判
《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條依法被關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壞監管秩序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毆打監管人員的;
(二)組織其他被監管人破壞監管秩序的;
(三)聚眾鬧事,擾亂正常監管秩序的;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三百一十五條
三、非法生產警用設備罪怎么判,具體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專業分析
行為人構成非法生產警用裝備罪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若是本罪犯罪主體是單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條
非法生產、買賣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志、警械,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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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刑法》 第二百八十一條
四、最高檢綁架罪的司法解釋怎樣規定的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拐賣、綁架婦女(幼女)過程中又奸淫被害人的行為應當如何定罪問題的批復》1994年4月8日 法復[
1994]6號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在綁架過程中以暴力、脅迫等手段當場劫取被害人財物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2001年11月8日 法函[
2001]68號
3.公安部《關于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適用法律和政策有關問題的意見》2000年3月24日 公通字[
2000]25號
五、最高檢綁架犯罪的司法解釋怎樣規定的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拐賣、綁架婦女(幼女)過程中又奸淫被害人的行為應當如何定罪問題的批復》1994年4月8日 法復[
1994]6號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在綁架過程中以暴力、脅迫等手段當場劫取被害人財物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2001年11月8日 法函[
2001]68號
3.公安部《關于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適用法律和政策有關問題的意見》2000年3月24日 公通字[
2000]2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