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承攬 合同的特征有什么?)
一、承攬合同的特征
承攬合同是定作方與承攬方的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又在互相信任的基礎上簽訂的。在履行的過程中,因承攬方的工作成果有瑕疵或定作方不按期支付酬金等違約而引起糾紛。那么承攬合同的特征有什么,承攬合同有哪些特征?
二、一般承攬合同的特點
1.承攬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為標的。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必須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過程,而是工作成果,這是與單純的提供勞務的合同的不同之處。按照承攬合同所要完成的工作成果可以是體力勞動成果,也可以是腦力勞動成果;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財產。
2.承攬合同的標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攬合同是為了滿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訂立的,因而定作人對工作質量、數量、規格、形狀等的要求使承攬標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場上的物品有所區別,以滿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
3.承攬人工作具有獨立性。承攬人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勞力等完成工作任務,不受定作人的指揮管理,獨立承擔完成合同約定的質量、數量、期限等責任,在交付工作成果之前,對標的物意外滅失或工作條件意外惡化風險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故承攬人對完成工作有獨立性,這種獨立性受到限制時,其承受意外風險的責任亦可相應減免。
4.承攬合同具有一定人身性質。承攬人一般必須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勞力等完成工作并對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擔風險。承攬人不得擅自將承攬的工作交給第三人完成,且對完成工作過程中遭受的意外風險負責。但是如果經過定做人的同意,承攬人可以將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但注意的是工程成果承攬人還是要負責的人。
承攬合同具有多種多樣的具體形式。按照合同法第251條的規定,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因而也就有相應類型的合同。
5.承攬合同是諾成合同、有償合同、雙務合同。
6.承攬合同強調履行的協作性。
7.承攬合同的雙方是相互獨立的責任主體。
三、承攬合同是諾成合同嗎有哪些特征
承攬合同是諾成合同,有以下特征1、承攬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目的。
2、承攬合同的標的具有特定性。
3、承攬方獨立承擔承攬工作風險。
4、承攬合同是諾成、雙務、有償合同。
四、承攬合同的一般特征
承攬合同的特征有承攬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為標的;承攬合同的標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攬人工作具有獨立性;承攬合同具有一定人身性質;承攬合同是諾成合同、有償合同、雙務合同;承攬合同強調履行的協作性;承攬合同的雙方是相互獨立的責任主體。
五、承攬合同的特征
承攬合同是諾成、有償、雙務、非要式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承攬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為標的。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必須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過程,而是工作的成果,這是與單純的提供勞務的合同不同之處。承攬合同所完成的工作成果可以是體力勞動成果,也可以是腦力勞動成果; 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財產。
第二,承攬合同的標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攬合同是為了滿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訂立的,因而定作人對工作質量、數量、規格、形狀等的要求使承攬標的物特定化,區別于市場上其他同類物品,滿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
第三,承攬人工作具有獨立性。承攬人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勞力等完成工作任務,不受定作人的指揮管理,獨立承擔完成合同約定的質量、數量、期限等責任,在交付工作成果之前,對標的物意外滅失或工作條件意外惡化風險所造成的損失 承擔賠償責任。故承攬人對完成工作有獨立性,這種獨立性受到限制時,其承受意外風險的責任亦可相應減免。
第四,承攬合同具有一定人身性質。承攬人一般必須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勞力等完成工作并對工作成果 完全承擔風險。承攬人不得擅自將承攬的工作交給第三人完成,且對完成工作過程中遭受的意外風險負責。
承攬合同具有多種多樣的具體形式。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因而也就有相應各種類型的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條,承攬合同的一般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條
[2]《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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