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訂立形式及種類
一、合同的訂立形式和種類
1、合同的形式,又稱合同的方式,是當事人合意的表現(xiàn)形式。具體說,是指訂立合同的當事人各方協(xié)商一致而成立合同的外在表現(xiàn)方式。一方面,合同的形式反映著當事人雙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的,是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外在表現(xiàn);另一方面,只有通過合同的形式,才能證明合同的客觀存在,合同的也才能為他人所知曉。
2、目前,最新法律規(guī)定的合同定了形式主要有三種,包括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3、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xiàn)所載的形式。以電子數(shù)據(jù)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xiàn)所載,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shù)據(jù)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引用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
二、合同訂立前需要審查哪些方面?
隨著法治社會建設的向前推進,公民的法治意識增強,各行各業(yè)的人都開始去主動運用法律來規(guī)范自己的行為和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法制意識的提高在日常生活中的主要體現(xiàn)就是書面民事合同的簽訂。那么合同訂立前要審查什么,合同訂立前有哪些需要審查?
三、合同訂立的步驟和要求
一、邀約階段1、要約定義
要約又稱為發(fā)盤、出盤、發(fā)價或報價等。根據(jù)《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規(guī)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約應具備的條件
1、具體確定。
2、必須是特定人所為的意思表示。
3、要約必須向相對人發(fā)出。
4、表明經(jīng)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3、要約邀請
要約邀請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預備行為,只是引誘他人發(fā)出要約,不能因相對人的承諾而成立合同。在發(fā)出要約邀請以后,要約邀請人撤回其邀請,只要沒給善意相對人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要約邀請人一般不承擔責任。
4、要約生效時間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采用數(shù)據(jù)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tǒng)接收數(shù)據(jù)電文的,該數(shù)據(jù)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tǒng)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tǒng)的,該數(shù)據(jù)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tǒng)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5、要約的效力
要約的法律效力表現(xiàn)在對要約人的約束力和對受要約人的約束力兩方面。
1要約對要約人的約束力。此種約束力又稱為要約的形式約束力,是指要約一經(jīng)生效,要約人即受到要約的拘束,不得隨意撤銷或對受要約人隨意加以限制、變更和擴張。這對于保護受要約人的利益,維護正常的交易安全是十分必要的。
2要約對受要約人的約束力。此種約束力又稱為要約的實質約束力,在民法中也稱為承諾適格,即受要約人在要約生效時即取得依其承諾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
6、要約的撤回與撤銷
要約的撤回是指要約人在發(fā)出要約以后,未達到受要約人之前,宣告取消要約。我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條規(guī)定“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要約的撤銷是指要約人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并生效以后,將該項要約取消,從而使要約的效力歸于消滅。《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條規(guī)定“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fā)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7、要約失效
要約的失效,也可以稱為要約的消滅或者要約的終止,指要約喪失法律效力,要約人與受要約人均不再受其約束。要約人不再承擔接受承諾的義務,受要約人亦不再享有通過承諾使合同得以成立的權利。
二、承諾階段
1、承諾定義
承諾又稱為接受或接盤。根據(jù)我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條的規(guī)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經(jīng)受要約人承諾,表明當事人之間達成協(xié)議,合同即宣告成立。
2、承諾應當具備的條件
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做出。
2承諾必須向要約人做出。
3承諾的必須與要約的一致。
4承諾必須在有效期限內做出。
3、承諾的方式
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做出,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
4、承諾的期限
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guī)定到達
1、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所謂合理期限,是指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諾到達的期間,一般包括要約到達受要約人的期間、受要約人作出承諾的期間、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的期間。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fā)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5、承諾的生效
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做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承諾對要約的做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做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以承諾的為準。
引用法規(guī)
[1]《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條
[1]《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五條
[1]《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六條
[1]《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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