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合同與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相同嗎?
一、無效合同與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是一樣的嗎
無效合同與可撤銷合同的區別1、法律效力不完全相同,無效合同是自始自終都是無效的;可撤銷合同其在未被撤銷前仍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2、期限限制不同,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人如果要行使撤銷權就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期限,超過行使期限,撤銷權人喪失了撤銷權,合同有效;無效合同自始至終都是無效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是怎樣規定的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十八條交通事故責任分為主要責任、全部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四種。具體標準如下;(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具體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細則和標準。
引用法規
[1]《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十八條
三、在我國可撤銷和可變更合同怎么處理
一、可撤銷合同可以通過申請撤銷
根據意思自治原則,受害方可以有選擇合同效力的權利,即可以撤銷合同而使合同無效,也可以直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合同無效,也還可以保持合同有效。
二、可撤銷合同在一年內可撤銷
對于可撤銷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者撤銷。但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必須在一定時間內行使撤銷權。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一條
四、無效合同和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的區別
可撤銷合同與無效合同的區別是
第一、二者產生的原因不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產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以及乘人之危、欺詐脅迫且不危害國家利益;而無效合同產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等。
第二、認定程序的啟動不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中,是撤銷權人決定是否變更、撤銷合同,其他機關、團體、個人都無權干預;而無效合同中,人民法院和仲裁機關有權主動干預。
第三、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并非當然無效,其在未被撤銷前是有效的;而無效合同是當然無效、自始無效,且不能變更。
第四、對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期限,超過行使期限,合同有效,不得行使撤銷權;而無效合同,不存在期限的限制。
五、可撤銷可變更合同如何處理,有哪些相關規定
律師解答
可撤銷合同處理方式在除斥期間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可變更合同處理方式雙方當事人協商變更,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變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