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身份證貸款并從中抽取好處費是否違法?
一、拿自己的身份證幫別人貸款從中抽取好處費這樣算不算犯法
不犯法,用自己的身份證幫別人貸款,身份證提供者需承擔還款責任。①借款人不得同時向同一轄區的貸款人的不同分支機構分別借款;
②告知義務。借款人不得向貸款人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有關生產經營的情況,以防止借款人利用虛假的生產經營資料借得與自己的償還能力不相稱的借款,影響金融機構的資金安全;
③借款人不得利用貸款從事股本權益性的投資,除了國家另有規定的少數情況之外,我國公司法和有關企業法和企業登記制度都明確規定,當事人成立公司或其他企業(包括作為公司企業的股東),必須要有法定最低限額的注冊資金,在登記時,這些資金須附上有關銀行及注冊會計師事務所的驗資證明;
④借款人不得利用貸款在有價證券、期貨方面進行投機性的經營活動;
⑤除依法取得經營房地產資格的借款人之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用貸款從事房地產業務依法取得房地產經營業務資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貸款從事房地產投機;
⑥借款人不得套取貸款用于借貸謀取非法收入,《貸款通則》規定借款人不得作為中間商在原貸款價格(利率)上再加價轉讓,抬高融資市場利率,影響金融市場的穩定;
⑦借款人不得違反國家管理的規定,使用外匯貸款,在我國的人民幣尚未完全實現可自由兌換前,國家仍然要對外匯資金實行監管及對從業(外匯)機構進行資格限制,用來保證國家外匯資金流向有序和安全。
二、幫別人辦信用卡,收取好處費,犯法嗎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你的行為符合
第一款啊,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單位存不存在不是關鍵,誰去銀行辦理手續不關鍵。只要有你偽造的事實,那邊卡辦了就行。犯罪金額與你的手續費多少不成關聯,你就是一分錢沒收一樣也沒問題,而是與所辦的信用卡的詐騙金額相關。銀行幾個不是關鍵,反正都是匯總的。信用卡詐騙金額太容易夠了。
5000就追究刑事責任啦。只要有一個被發現了,反正都是聯網的,另外一些也不容易跑掉。別人好壞弄了點錢,花了過癮,你為了蠅頭小利,承擔的風險可不是一般的大喲。再說,你這種虛假身份證明的,即使所辦的卡詐騙金額不夠,一樣可以依性質和情節,定罪。如果公安手上證據再多點,那就是團伙啦,更重。這種事,就是不能出事,一出事,就是一串,你就跑不了。如果辦卡的人透支出事了,就會回查。現在這玩意都是流水線,公安一般都釣魚,上下家挖出來再動手抓人。趁早撤吧,尾巴弄干凈。如果你上下家對你的真實身份都是知道的,那也是個炸彈。如果可能讓辦卡人變更單位,管它堵不堵得上漏洞,變更了再說。估計用處不大,因為原始的數據還是在的,一查還是那幾個虛構的單位。
三、幫別人辦信用卡,并收取好處費,犯法嗎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你的行為符合
第一款啊,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單位存不存在不是關鍵,誰去銀行辦理手續不關鍵。只要有你偽造的事實,那邊卡辦了就行。犯罪金額與你的手續費多少不成關聯,你就是一分錢沒收一樣也沒問題,而是與所辦的信用卡的詐騙金額相關。銀行幾個不是關鍵,反正都是匯總的。信用卡詐騙金額太容易夠了。
5000就追究刑事責任啦。只要有一個被發現了,反正都是聯網的,另外一些也不容易跑掉。別人好壞弄了點錢,花了過癮,你為了蠅頭小利,承擔的風險可不是一般的大喲。再說,你這種虛假身份證明的,即使所辦的卡詐騙金額不夠,一樣可以依性質和情節,定罪。如果公安手上證據再多點,那就是團伙啦,更重。這種事,就是不能出事,一出事,就是一串,你就跑不了。如果辦卡的人透支出事了,就會回查。現在這玩意都是流水線,公安一般都釣魚,上下家挖出來再動手抓人。趁早撤吧,尾巴弄干凈。如果你上下家對你的真實身份都是知道的,那也是個炸彈。如果可能讓辦卡人變更單位,管它堵不堵得上漏洞,變更了再說。估計用處不大,因為原始的數據還是在的,一查還是那幾個虛構的單位。
四、別人拿我的錢給別人辦理信用卡,算犯罪嗎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竊取信用卡詐騙罪,包括以下情形,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行為、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收買、通訊終端等使用的,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并通過互聯網、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
(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二)騙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五、幫別人代辦信用卡從中收費犯法嗎
一、不合法,需要銀行授權委托第三方辦理。
信用卡是重要的金融支付工具,需要申請人親自辦理,不能由他人代辦信用卡。
二、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信用卡詐騙罪、盜竊罪】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