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東法律咨詢
一、HR?心理咨詢師?沒錯,都是我,不同時間段的我
曾經年少輕狂的我在某世界500強公司面試結束后,接到錄取通知書和電話發現工資標準竟然比我希望的還高出5%。雖然只有區區5%但足以讓見慣了小門小戶討價還價伎倆的我為之感動,當時我以為自己會在公司里做一輩子,還滿心歡喜地做了個人職業規劃,每年的小目標清清楚楚。
時過境遷,隨著皺紋慢慢爬上眼角,自己的心也感覺越來越累、越來越迷茫。當時,網上也在討論35+的職場人何去何從。在機緣巧合下,我開始學習心理學并且一發不可收地學習完理論又開始學習CBT認知行為療法和精神分析動力學咨詢。
如今,我是HR隊伍中的“老人”身份也從公司的全職HR變為顧問、講師;而且,我還是心理咨詢師。現在仍在北京某三甲醫院精神科見習,積累咨詢、督導小時數。
作為一個從業經歷稍久,年齡稍長的HR,我只想說很高興選擇了HR的發展之路。雖然這條路有很多坎坷、崎嶇,但這一條永遠在成長、進步、學習之路,讓我將努力變成習慣,讓我將每天進步一點點變成日常。希望每一位HR都能夠不忘初心,希望大家在這條路上都有令自己喜悅的收獲。
二、最高檢非法利用信息網絡案件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是怎樣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設立用于實施考試作弊的網站、通訊群組或者發布有關考試作弊的信息,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的規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最高檢非法利用信息網絡案件相關司法規定都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設立用于實施考試作弊的網站、通訊群組或者發布有關考試作弊的信息,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的規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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