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靜法律咨詢
一、冷靜期30天的法律規定,規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
冷靜期30天的法律規定是在遞交離婚登記申請后的30天內,本人不愿離婚的,在不經另一方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單方面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雙方堅持離婚的,在30天的離婚冷靜期到期后,需要親自到婚姻登記機構確認離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第一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2]《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3]《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二、收養的詳細規定是啥,法律依據是什么
專業分析
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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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回避的程序,法律依據是什么
律師解答申請回避的程序
1、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請;
2、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分別決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
3、駁回回避申請的,可以申請復議。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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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一條
[1]《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一條
四、怎么申請醫療事故鑒定回避,法律規定是什么
專業分析專家鑒定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也可以以口頭或者書面的方式申請其回避
(一)是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醫療事故爭議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鑒定的。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六條,專家鑒定組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也可以以口頭或者書面的方式申請其回避
(一)是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醫療事故爭議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鑒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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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二十六條
五、法律規定的回避方式和法定事由有哪些,有哪些法律規定
1、回避的事由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2、回避的方式由當事人主動提出回避或者是偵查人員主動提出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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