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毀壞財物罪廣東省的規定 廣東省故意毀壞財物罪追訴標準
一、故意毀壞財物罪廣東省的規定
《刑法》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毀壞財物罪,在廣東地區沒有相關的司法解釋,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的規定以及相關的司法解釋,數額較大為5000元以上;數額巨大為5萬元以上。
引用法規
[1]《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條
二、廣東省故意毀壞財物罪數額
目前的這個執行裁定書和民事判決書,可以這么寫1、判決中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而裁定既解決實體問題,也解決程序問題。
2、在一個案件中,發生法律效力并被執行的判決只有一個,而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個。
3、判決必須用書面形式表現出來,而裁定既可用書面形式,又可用口頭形式。口頭裁定作出后,記入筆錄即可。
4、上訴、抗訴期限不同。不服第一審刑事判決、裁定的上訴期,在民訴中分別為15日、10日,在刑訴中分別為10日、5日。
四、故意毀壞財物犯罪的追訴標準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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