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勝法律咨詢
一、技術秘密成果的權屬應怎么確定,具體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專業分析
根據《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一條的規定,委托開發或者合作開發完成的技術秘密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以及收益的分配辦法,由當事人約定;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在沒有相同技術方案被授予專利權前,當事人均有使用和轉讓的權利。
但是,委托開發的研究開發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開發成果之前,將研究開發成果轉讓給第三人。
(《民法典》生效時間是2021年1月1日)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八百六十一條
[2]《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條
二、傳銷怎么報警,法律依據是什么
律師解答
對于最基礎的傳銷人員,報警受理可能較低,但是發現還是應當及時報警備案,傳銷可能涉及的罪名叫做組織領導傳銷罪,被告也基本上是做到經理級別的人物,原因如下
第一傳銷案的物證一般很難找到,做傳銷的人一般都很低調,不擾民,不亂事,拉傳銷拉的是人頭,沒有產品,或者產品質量不過關,一個傳銷體系動輒就是成百上千人,公安局也不可能全部都抓,最多就是懲罰一些賺到了點錢的高級經理,而因為沒有實質性的物證,罰款一般也很小,這也就是導致了傳銷屢禁不止。
第二傳銷的主使者與被害者一般也都是親戚朋友關系,也因為這樣那樣的情感關系而不愿把事情鬧大到政府里去,所以公檢法也就不管這類案件,充耳不聞,睜只眼閉只眼也就很正常了。
第三一般想舉報傳銷的基本上都是剛剛被拉入組織,還沒有被洗腦,或者正在被洗腦的受害者,或者受害者的朋友親戚,這些人對傳銷的高層以及資金運作知之甚少,也就是說你沒有里面高層的線索,而那些底層的傳銷者,就算是被抓,到時候也是放人了事,因為他們大多還沒有賺到什么錢,也是受害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溫馨提示】聽律網網27萬+注冊律師日常科普法律干貨,若當前有棘手的法律問題,可以點擊一對一快速咨詢律師,從專業角度給你最合適的解決方案。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
版權聲明:本文由64645在線法律咨詢平臺發布,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