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政策咨詢服務合同
一、技術服務合同有哪些種類
1.技術服務合同的十分廣泛,其服務涉及到“設計服務、工藝服務、測試分析服務、計算機應用服務、新型或復雜生產線的調試服務、特定技術項目的信息加工、分析、檢索服務、農業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技術中介特殊產品技術標準的制定服務、重大事故定性、定量分析服務、重大科技成果的定性、定量技術鑒定、評價服務”等方方面面。
2.歸納起來不外乎兩大類型
(一)提供物化技術工作成果的技術服務合同。這一類型的服務合同,標的物表現為一定物化技術工作成果,主要涉及產品設計、工藝編程、設備改造、計算機程序設計、復雜的產品和材料的性能鑒定以及其他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技術轉讓、工業化試驗和生產活動中的完成特定技術工作的合同。
(二)傳授和傳遞科技知識和科技情報的合同。這一類型的合同主要涉及技術培訓和技術中介合同。
技術培訓合同是委托方要求被委托方對其指定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特定項目的技術指導和專業訓練所簽訂的合同;技術中介合同是指委托人委托中介方與第三方聯系,希望通過中介的努力與第三方訂立技術服務合同與中介簽訂的合同。
二、網絡服務合同糾紛的解決途徑有哪些合同糾紛解決途徑
爭議解決條款兩者只能選一項1、凡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均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
2、凡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均同意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并同意按照該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以上就是合同糾紛解決途徑問題的答案
三、承包的工程合同糾紛怎么辦工程承包合同糾紛
按實際情況,對于工程承包合同的糾紛,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協商無法解決的,當事人可以根據合同約定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提起仲裁解決。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仲裁協議;
(二)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以上是工程承包合同糾紛的相關問題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十一條
四、承包工程合同糾紛怎么辦工程承包合同糾紛
按實際情況,對于工程承包合同的糾紛,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協商無法解決的,當事人可以根據合同約定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提起仲裁解決。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仲裁協議;
(二)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以上是工程承包合同糾紛的相關問題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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