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房屋離婚怎么分割
一、農村離婚房子怎么分割?
房屋只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才能在訴訟進行中由離婚當事人直接分割。而農村宅基地房屋有其特殊性,要確認宅基地房屋的是屬于家庭共有還是夫妻共有。如果是家庭共有財產,則應先進行分家析產,確定出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產份額。農村房屋的取得有多種方式,對于自建與集體分配取得的農村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分割。
二、離婚時,農村房屋能不能分割
農村房屋與商品房不同,有的有產權證,而有的只有宅基地使用權證作為房屋產權證明這就使得農村自建房屋的產權不像城鎮私有房產那樣明確;因此自建的農村房屋分割有別于一般的商品房財產分割,具體怎么分,大致可區分以下幾種情況
1、房屋是一方婚前建造,婚后夫姿雙方共同居住使用的,若無其它約定,該房屋應歸婚前建造房屋的一方所有。
2、父母在宅基地上建房為子女結婚居住使用的,如果房屋是以子女的名義報建的,又是婚后建造,一般視為對子女夫妻雙方的贈與,該房屋為子女的夫妻共同財產,如果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3、對婚前男女雙方的家庭共同出資建造的房屋,如果是以一方父母名義取得批準用地的,一般視為該方的家庭財產,離婚時取得房屋的一方負有返還對方資助款項的義務。
4、對于婚前男女雙方的家庭共同出資建造的房屋,如果建房時是以子女一方的名義取得批準用地的,且該房產確實已歸夫妻雙方婚后居住使用,因此該房產可視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子女離婚分割房屋時,可以根據雙方家庭的出資比例由雙方分割該房產。
5、如果男女雙方結婚后與其他家庭成員一起居住生活而沒有分家析產,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有。房產或原屬一方父母的房產沒有明確給夫妻雙方的,該房產也不能作為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三、農村房產分割,離婚時房屋如何處理
農村房屋分割具體如下1、雙方結婚登記之后,一方家庭為子女結婚居住而建造的房屋,在婚后由夫妻雙方共同居住的,分割時如果沒有特殊情況,雙方平分該房屋。
2、婚前男女雙方的家庭共同出資建造的。房屋屬于夫妻共同共有。離婚分割時,一般是對平均分割。
3、婚前一方建造的房屋。對一方婚前建造的房屋,結婚后夫妻雙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如果雙方沒有特別的約定,這樣的房屋由于是一方婚前所得,屬于婚前個人財產,一般不進行分割。
4、婚前一方建造,而建造房屋所欠的債務是用婚后共同財產償還的,這樣的房屋由于是一方婚前所得不是婚后共同所得,因而不能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只能判給婚前所屬的一方所有。但是因建房所欠的債務用了婚后共同財產返還,因此,得到房子的一方應當適當補償房價的一部分給另一方。
5、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同房產或原屬一方父母的房產結婚后沒有明確給夫妻雙方的。男女雙方結婚后與其他家庭成員一起居住生活而沒有分家析產的,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同房產或原屬一方父母的房產結婚后沒有明確給夫妻雙方的,這樣的房產屬于一方及其他家庭成員的共同房產,不能作為夫妻共有財產予以分割。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四、離婚時,農村房屋能不能分割,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農村房屋與商品房不同,有的有產權證,而有的只有宅基地使用權證作為房屋產權證明這就使得農村自建房屋的產權不像城鎮私有房產那樣明確;因此自建的農村房屋分割有別于一般的商品房財產分割,具體怎么分,大致可區分以下幾種情況
1、房屋是一方婚前建造,婚后夫姿雙方共同居住使用的,若無其它約定,該房屋應歸婚前建造房屋的一方所有。
2、父母在宅基地上建房為子女結婚居住使用的,如果房屋是以子女的名義報建的,又是婚后建造,一般視為對子女夫妻雙方的贈與,該房屋為子女的夫妻共同財產,如果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3、對婚前男女雙方的家庭共同出資建造的房屋,如果是以一方父母名義取得批準用地的,一般視為該方的家庭財產,離婚時取得房屋的一方負有返還對方資助款項的義務。
4、對于婚前男女雙方的家庭共同出資建造的房屋,如果建房時是以子女一方的名義取得批準用地的,且該房產確實已歸夫妻雙方婚后居住使用,因此該房產可視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子女離婚分割房屋時,可以根據雙方家庭的出資比例由雙方分割該房產。
5、如果男女雙方結婚后與其他家庭成員一起居住生活而沒有分家析產,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有。房產或原屬一方父母的房產沒有明確給夫妻雙方的,該房產也不能作為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五、農村宅基地分割,離婚時可以分嗎
你好,那個農村宅基地離婚可以分割嗎 ,關鍵問題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但是夫妻共同財產也僅包括個人享有所有權的財產。對于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經申請獲取的宅基地使用權,因宅基地屬于集體所有,故宅基地使用權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夫妻離婚時,該宅基地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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