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免費
一、勞動合同簽訂的免責條款有哪些,勞動合同免責條款規定
勞動合同免責條款應該遵守如下規則1、必須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
2、必須經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
3、必須符合社會公共利益要求。合同中免責條款的訂立,必須要保障公民及親友的生命健康、名譽、榮譽、財產等免受損害,必須維護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和利益,否則無效。
4、必須合理分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益與風險。
5、必須予以說明的格式合同免責條款,其提供者必須盡說明義務。
二、勞動合同沒有加班費,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么
你好,關于解除勞動合同加班費,可參閱如下條款。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詢律師來進行界定。三、勞動合同到期沒有合同,合同費怎么算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1]14號)第十六條的規定以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對事實勞動關系解除是否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問題的復函》(勞社廳函[
2021]249號)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繼續工作的,用人單位未提出異議,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而不等于雙方之前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持續有效,也不等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按照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續簽了一個新的勞動合同,而是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以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建立了事實勞動關系。以上為合同到期沒有續簽勞動合同的解答
引用法規
[1]《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
四、富余人員、放長假的職工,用人單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嗎
需要,用人單位應與其富余人員、放長假的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但其勞動合同與在崗職工的勞動合同在上可以有所區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經協商一致可以在勞動合同中就不在崗期間的有關事項作出規定。
用人單位應與其長期被外單位借用的人員、帶薪上學人員、以及其他非在崗但仍保持勞動關系的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但在外借和上學期間,勞動合同中的某些相關條款經雙方協商可以變更。
風險提示請長病假的職工,在病假期間與原單位保持著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原固定工中經批準的停薪留職人員,愿意回原單位繼續工作的,原單位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不愿回原單位繼續工作的,原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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