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制定律師
一、怎么審查合同形式是否合法的,具體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專業分析1.合同的形式應當符合要求。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3.如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例如融資租賃合同、建設工程合同、技術開發合同和技術轉讓合同及借款合同(自然人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等,定金應以書面形式約定。如果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也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3.但如果法律、法規規定或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當事人未采取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同樣,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4.有些情況,同一個合同采用不同的形式,其法律后果是不一樣的。如,對于一般的贈與合同,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是對于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得隨意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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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托律師合同是代理合同還是委托合同
1.從我國《民法典》對合同的類型劃分來看,經紀合同不屬于有名合同的一類。
2.另外根據《經紀人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經紀人,是指在經濟活動中,以收取傭金為目的,為促使他人交易而從事居間、行紀或者代理等經紀業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第16條規定“經紀人承辦經紀業務,除即時清結外,應當根據業務性質與當事人簽訂居間、行紀、委托等合同,并載明主要事項。
3.由此可見,經紀合同的性質是隨經紀業務的性質而定,法律并沒有對其規定。
實踐中,一種觀點認為,演藝經紀合同的性質就是委托合同。而另一種觀點認為,演藝經紀合同是具有特定勞動的混合性合同,由于演藝行業的特殊性,一部分經紀公司往往并非簡單的受托人,而且還扮演著藝人操盤手的角色,體現在經紀合同上既有委托或代理演藝事業的,又有有關藝人的宣傳、培訓、錄制和出版唱片的。這種混合性質的經紀合同具有行紀、居間、委托等合同性質。
所以,經紀及管理合同不完全屬于委托合同。
引用法規
[1]《經紀人管理辦法》 第2條
[2]《經紀人管理辦法》 第16條
三、法律是怎樣規定要式合同和有名合同的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合同。
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或者經濟生活習慣上按其類型已確定了一定名稱的合同,又稱典型合同。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473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47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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