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婚前財產離婚怎么分割
一、你好問一下,針對于婚前財產怎么分割?離婚后房產怎么分割
1、婚前一方購買、產權證在婚后取得歸個人所有
夫妻一方在婚前以個財產購買的房屋,一次性付清全款的,并將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產權證在婚后取得的也歸個人所有。
2、婚前一方支付首付、婚后以夫妻名義共同清償貸款,房屋為個人財產
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支付首付付款后按揭貸款,產權證登記在一名下的,該房屋為其個人婚前財產。婚后以夫妻名義共同清償貸款,不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但對已歸還的貸款中另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的部分,應當全部返還;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的部分,應當返還其中的一半。
3、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但有債務的應當返還
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但另一方有證據證明在婚前購房時也有出資的,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屋為產權登記人的個人財財產,剩余末歸還的債務,為其個人債務。但對首期和已歸還的貸款中屬于另一方出資和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4、有證據證明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是基于雙方協商,并為共同所有的是夫妻共同財產
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另一方有證據證明其婚前是基于雙方均認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進行出資的,雖然該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按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進行處理,其按揭貸款產生的債務為共同債務。但對于存在當事人出資比例懸殊,且婚后確未共同生活的,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較短等情形的,可參考當時的出資比例對房產行分割,不宜各半分割。
二、婚前財產可以分割嗎,離婚男方要分割財產嗎
你好,有關你所咨詢的婚前財產離婚分割嗎的問題,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遵循共同財產的處理原則。
3、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 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5、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三、一方承諾婚前房產經過一定年限即轉化為共同財產的,離婚時該房產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嗎,有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
根據法律規定,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說,個人財產,將永遠是個人財產。
在離婚的時候,一方不得參與對另外一方個人財產的分配。
但是,雙方之間約定的婚前房產即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協議是有效的,受法律保護,但是將婚前個人財產轉為夫妻共同財產,僅有協議還不足以,還應當辦理房屋不動產過戶手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
四、婚前女方給首付貸款供,結婚后男方一次性付清,房產證沒男方名,以后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中對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1、《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2、《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3、《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1]《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五、婚前財產如何分割,離婚時需要分割財產嗎
您好,在實踐中,離婚時婚前財產如何分割主要有以下情況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遵循共同財產的處理原則。
3、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 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5、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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