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承認事實婚姻嗎
一、未到法定婚齡的事實婚姻成立嗎,法律上的具體規定
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事實婚姻當然不成立,如果男女方或者其中有一方沒有到法定結婚年齡,但是雙方也長期與夫妻關系居住在一起,這樣的婚姻關系本質上是無效的。按照現在的婚姻登記制度,已經沒有所謂的事實,婚姻符合法律規定是必須辦結婚證的。
二、法律承認事實婚姻嗎
我國在1994年2月1日之后,不承認事實婚姻。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三、同居雙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系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
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22周歲,女20周歲);
2、雙方自愿結婚;
3、 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1]《婚姻登記管理條例》 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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