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審判監督程序是什么?哪些情況可申請法院再審
一、什么是行政訴訟審判監督程序?出現哪些事由時可以申請法院再審
審判監督程序,又稱為再審程序,是指法院發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依法對案件再次進行審理的程序。審判監督程序不是必須經過的審理程序,不具有審級的性質,是第一審、第二審以外的檢驗法院辦案質量的一種監督程序。申請再審是指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服,在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六個月內,向上一級法院提出再次審理以保護其合法權益的請求。再審申請的提出,并不能導致判決裁定的停止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再審申請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3、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4、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法條提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條。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九十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九十一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一十條
二、申請再審要交訴訟費嗎,法律上如何認定
申請再審需要交訴訟費。申請再審需要的材料,具體如下1、在申請書中,申請人應當列出申請人的基本信息、申請請求、具體事實和理由;
2、有效判決文件或裁定的原件或復印件。案件在二審判決或者裁定后生效的,申請人應當同時提交一審、二審判決和裁定;
3、證據材料。申請人認為,與申請再審理由有關的證據材料應當提交受理機關,并按順序制作證據清單;
4、主要材料。為提高效率,申請人可同時提交主要材料。
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當提交身份證復印件。申請人是法人的,應當提交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申請人委托代理人的,也可以一并提交授權委托書。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九條根據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不交納案件受理費。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當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二)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訴,第一審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第十條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
(一)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二)申請保全措施;
(三)申請支付令;
(四)申請公示催告;
(五)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
(六)申請破產;
(七)申請海事強制令、共同海損理算、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海事債權登記、船舶優先權催告;
(八)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國外仲裁機構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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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九條
[2]《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條
三、行政終審不服怎樣上訴訟,有哪些相關的規定
法律分析
行政終審不服是不可以再上訴的,因為我國實行二審終審制。但是在法定情形下是可以申訴的。申訴應由申訴人向人民法院遞交申訴狀,并附上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的抄本。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條
當事人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四)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