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中貨物損壞損失責任誰承擔
一、運輸過程中貨物損壞損失責任誰承擔
運輸過程中貨物損壞損失責任如果是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出賣人按照約定將標的物運送至買受人指定地點并交付給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法律其他規定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零六條
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第六百零七條
出賣人按照約定將標的物運送至買受人指定地點并交付給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六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六百零六條
[2]《民法典》 第六百零七條
[3]《民法典》 第六百零三條
二、運輸合同損失誰負責?
1、承運人擔責,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可以看出,我國法律對貨損責任采取過錯推定原則,即如果承運人無法舉證“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這三類免責情況的,便要承擔賠償責任。由此可見,當托運人或者收貨人因貨損向承運人主張索賠時,其只需要證明運輸合同成立、貨物交運以及貨損發生的事實,而無須舉證證明承運人的運輸行為具有不當或者其他過錯行為;只要承運人無法證明《民法典》該條規定的三類免責情情況的存在,承運人就應當對貨損承擔賠償責任。
2、法律依據
我國《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條 【運輸過程中貨物毀損、滅失的責任承擔】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八百三十二條
三、送貨上門途中受到損害,責任應由誰承擔
1、屬于快遞上門的,應當由快遞公司承擔責任。
2、屬于商家送上門的,應當由商家自行承擔責任。
3、《快遞暫行條例》
第二十七條
快件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對保價的快件,應當按照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與寄件人約定的保價規則確定賠償責任;對未保價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國家鼓勵保險公司開發快件損失賠償責任險種,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投保。
引用法規
[1]《快遞暫行條例》 第二十七條
四、施工方造成的損失應由誰承擔責任?相關規定
法律咨詢解答
施工方。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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