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未成年能否棄繼承房產?法律依據是什么?
一、未成年可以放棄繼承房產嗎,法律依據是什么
律師解答未成年不可以放棄繼承房產。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由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繼承人親自作出。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除非不放棄繼承對繼承人有利益損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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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二、未成年人能放棄房產繼承權嗎?
法律保護未成年人的繼承權,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在法定繼承中依法對未成年人的繼承份額予以特殊照顧,因為未成年人沒有獨立的生活來源,不具有成年人一樣的勞動能力,為了維持其生活和保障其健康成長,一般在分配遺產的份額時,都要予以適當照顧。根據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釋“同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之間分割遺產時,如果繼承人情況基本相同,一般可以平均分配。但對未成年繼承人,應當照顧”。適當照顧的標準,應以未成年人的實際需要和當地群眾的一般生活水平來決定。(二)在遺囑繼承中,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繼承權。被繼承人生前以遺囑方式處分財產的,應對未成年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對于以遺囑剝奪未成年法定繼承人應當繼承的遺產份額的,應當宣告遺囑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保證未成年繼承人相應的遺產繼承份額。(三)以強制力確保成年人的合法繼承權。對于侵犯未成年人繼承權的行為,涉及未成年人繼承權的糾紛案件,受訴法院應當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正確適用法律,依法作出判決,在其他當事人不履行判決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依申請依法強制執行,確保未成年人合法繼承權的享有和實現。(四)父母離婚后,未成年子女仍然依法享有對父、母雙方的遺產繼承權,且該繼承權的實現受到法律的保障。關于未成年人繼承權的保護,我們需要知道的是,由于未成年人的年齡小,很多事情都不了解。多數人利用這一點,霸占遺產,不給或者少給未成年人遺產,這樣就造成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喪失,不符合我國的法律規定。而即使是未成年人的繼承權,這也是受到我國相關法律的保護的,是不容他人隨意侵犯的。三、民法上未成年人可以繼承房產嗎,法律上如何認定
專業分析房產繼承可以給未成年人,不過繼承一定是在被繼承人死亡后才發生的。在世時,可以把房產贈與給未成年人,也可以寫遺囑,寫明將來去世房產由誰繼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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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四、放棄繼承房產未成年人如何處理自己的財產
第一條 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如果母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五、未成年人可以選擇放棄繼承遺產嗎繼承遺產
1、未成年人屬于限制行為能力人,想放棄繼承權應經過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一般是父母的同意。如確定放棄繼承權,則可以進行相應的公證活動。
2、公民申請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有很強的時間性,一定要在被繼承人死亡后,遺產處理前這段時間提出。過了這段時間,公證處均不予受理。
3、公民申請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應當親自到其所在地或行為發生地公證處提出申請,不能委托他人代理。
六、未成年人可以放棄繼承遺產嗎
1、不能。
2、理由:未成年人不能自己放棄遺產。無論未成年人是否同意或者要求放棄繼承遺產,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一般也不能代替被代理人放棄繼承權,明顯損害未成年人利益的,應認定其代理行為無效。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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