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所在地是籍貫還是出生地,還是地址?
一、戶口所在地是籍貫還是出生地,還是地址
1、籍貫是出生地。籍貫是出生地或者父母親出生地,戶籍所在地是本人的戶口登記的住所地。按照規定,公民的籍貫應為本人出生時祖父的居住地;祖父去世的,填寫祖父去世時的戶口所在地;祖父未落常住戶口的,填寫祖父應落常住戶口的的地方;公民登記籍貫后,祖父又遷移戶口的,該公民的籍貫不再隨之更改。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四條
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登記簿。
城市、水上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應當每戶發給一本戶口簿。
農村以合作社為單位發給戶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戶口不發給戶口簿。
戶口登記簿和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四條
二、出生地就是戶籍所在地的嗎
1、戶籍所在地是指居民戶口簿登記所在地,一般是指出生時其父母戶口登記地方,通常是家庭戶口簿上的戶口所在地。嬰兒出生后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
2、《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五條
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
第六條 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
第七條
嬰兒出生后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五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六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七條
三、戶口簿就是戶籍所在地嗎
1、戶籍所在地不一定是戶口本里的籍貫,戶口所在地是可以隨戶口遷移變換的,而籍貫是一出生父母戶口登記的地址是不變的。戶籍所在地是指我國居民戶口簿登記所在地,一般是指出生時其父母戶口登記地方,通常是家庭戶口簿上的戶口所在地。籍貫,又名祖居地或原籍,籍貫一般從父,個別從母系的,是指祖父及以上父系祖先的長久居住地或出生地。原籍地是原來的籍貫,是不變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居所為住所;經常居所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所視為住所。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五條
四、戶口所在地就是住所地嗎,有沒有法律規定
律師解答
戶口所在地不是住所地,二者是存在區別。戶口所在地一般是指在戶口本上的地址。而當事人的住所地是根據自己當前的情況來判定,在一個地方長期居住一段時間之后,該地區就會成為住所地。
法律依據
《戶口登記條例》第七條
嬰兒出生后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戶口登記。
現役軍人的戶口登記,由軍事機關按照管理現役軍人的有關規定辦理。
居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和無國籍的人的戶口登記,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條例。
引用法規
[1]《戶口登記條例》 第七條
[2]《戶口登記條例》 第二條
五、戶籍地和戶口所在地是一樣的嗎,法律規定是什么
戶口所在地和戶籍所在地基本是一樣的。一般來說,戶籍地和戶口地是同一個地方。只是,在當事人出現戶籍遷移的情況時,您的戶籍地和戶口地就不一樣了。就法律意義而言,戶籍地和戶口地是一樣的,生活中區分戶籍地和戶口地也只是針對遷移人員而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