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自然到期,公司不續簽應該怎樣支付補償金,法律上該如何規定
一、公司不續簽合同應支付何種補償金法律如何規定
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或者用人單位降低勞動合同條件導致勞動者不續簽的,企業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按照以下標準支付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指的是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如果職工工資高于所在地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補償也應該按照三倍的標準。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二、勞動合同到期,自己不續簽可以要經濟補償嗎
勞動合同到期,若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自己不續簽的,不可以要求經濟補償;若是用人單位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導致勞動者不愿續簽的,可以要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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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5]《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6]《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三、勞動合同續簽后不續簽,公司會給予補償金嗎
你好,你咨詢的公司不續簽勞動合同補償金嗎是公司給嗎,這個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員工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2、勞動者月工資高于公司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那么,公司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就要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四、合同到期公司不與員工續簽,有經濟補償金嗎
合同到期公司不與員工續簽,有經濟補償金。根據法律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依法續簽的,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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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5]《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6]《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五、勞動合同期滿后不續簽,可以申請經濟補償嗎
你好,勞動合同期滿公司不續簽可不可以申請經濟補償,會有三種情形1.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一方或者雙方不予續簽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的,有經濟補償。
2. 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等)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沒有經濟補償。
3. 用人單位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等)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有經濟補償。
六、勞動合同到期沒有續簽應當給經濟補償
根據新《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滿,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該進行補償。法律依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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