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期滿不續簽,怎么補償,勞動合同期間
一、勞動合同期滿不續簽,怎么補償,勞動合同期間
關于勞動合同期滿補償是不是強制性的要注意以下幾點,1、先仔細看看你們勞動合同中是否有合同到期是否續簽需要提前通知的特別約定;
2、若有特別約定,則應依照合同中的約定提前通知,否則要支付代通金;
3、若無特別約定,則只要是在合同到期日前通知就沒有代通金;
4、由于是公司不再續簽,所以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5、若公司在合同到期最后一天還沒通知你是否續簽,而你繼續在公司上班則已形成事實勞動關系,此時通知你不再續簽其實就是要解除事實勞動關系,在不符合法定理由的情況下,屬于違法解除,可以要求賠償金——從你與公司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至解除勞動關系止的年限計算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為該經濟補償金的二倍;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必須支付經濟補償嗎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一定需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且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則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可不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三、勞動合同期滿,未續簽合同,需要雙倍工資嗎?
在司法實踐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間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有首次簽訂勞動合同及續簽勞動合同的兩種情況,不管是首次簽訂合同還是續訂合同均應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不能因在某個階段曾訂立過勞動合同而免除后續的簽訂義務,因此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
因此只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均應支付雙倍工資。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四、未續簽勞動合同補償的規定是什么?未續聘勞動合同如何補償?
許多人都應該知道,合同一旦簽訂了合同,簽訂雙方當事人就必須按照雙方的合同當中約定的條款來履行合同,,而在合同到期之后,如果雙方還想要繼續合作的話,就必須選擇續簽。那么未續簽勞動合同補償的規定是什么樣的,未續簽勞動合同如何補償?
五、期滿未續簽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根據新《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滿,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該進行補償。法律依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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