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放棄繼承權有效嗎?法律上有哪些規定?
一、自愿放棄繼承權有效嗎,法律上有哪些規定
公民可以自愿放棄繼承權,需要寫書面的放棄文件,在繼承開始之后、遺產處理之前作出放棄的表示,放棄繼承權之后不再繼承遺產,也不參與遺產的分配,放棄繼承權屬于單方面的法律行為。
二、朋友放棄繼承權是否有效?
1、可以的。
2、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民法典》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1、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
2、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3、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的
4、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5、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三、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繼承人有效期是多久
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有什么硬性規定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9條又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作出。遺產分割后表示放棄的不再是繼承權,而是所有權。” (三)不得放棄繼承權的情形上述《意見》第46條規定“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四)繼承人放棄繼承必須采取合法的形式,上述《意見》第47條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第50條規定“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后,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放棄繼承的效力,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引用法規
[1]《意見》 第46條
[1]《意見》 第47條
[2]《意見》 第50條
四、放棄繼承權后,還能恢復繼承權嗎?放棄繼承后,能否恢復繼承權利?
放棄繼承權的,不能代位繼承。放棄繼承權后一般不能恢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五、在繼承發生前,放棄繼承權是有效的嗎?如何規定的?
繼承發生前的放棄繼承權是無效的,放棄繼承需要在繼承開始之后才能放棄繼承,如果在繼承開始之前放棄繼承權一般是無效的,并且一般情況下放棄繼承之后是不能反悔的,是否恢復繼承權根據法院決定。
六、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是否可以放棄繼承的權利?
1、當事人的身份屬實,要有完全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2、當事人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沒有受欺詐、脅迫,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
3、公證處要向當事人講明他的權利、義務以及放棄繼承權的法律后果,使當事人對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將要產生的影響有明確的認識,并將其記錄在談話筆錄中,讓當事人核對并簽名。
4、當事人放棄繼承權不應附帶其他條件或將自己放棄的權利轉移給他人。繼承人因不愿履行法定義務,如不想清償被繼承人債務,不愿承擔扶養、撫養、贍養義務等原因而表示放棄繼承的,必然損害他人的利益。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權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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