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不續簽,應得到多少補償?
一、勞動法規定不續簽的補償金是多少,合同期滿
1、合同自然到期的,法律上叫做合同終止。合同終止時,如果1單位不和你續約 2要和你續約但是降低勞動報酬的這都屬于勞動者可以向單位要求補償金的情形,補償金按照工作年限,一年補一個月的工資,未滿一年的,6個月以內的補半個月,6個月以上的補一個月(目前法院判例只支持2008年1月1日以后的工作年限)3如果你主動不續約的,就沒有權利要求上面所說的經濟補償金。
2、據您所說,單位沒有提前30天通知,應該多付一個月工資作為補償金。這個補償金是因為單位未提前通知的代價。
3、合同自然到期和合同中途解雇,因為工作時間不同所以補償不同。如果單位在中途違法解除的話,還可能被要求支付賠償金,注意這里是“賠償金”,是應付經濟補償金的兩倍。以上是對新勞動法合同期滿不續簽補償金的解答。
二、勞動合同屆滿沒有續簽的補償金
根據新《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滿,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該進行補償。法律依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引用法規
[1]《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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