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賣人根本違約的風險負擔是怎么規定的
一、出賣人根本違約的風險負擔是怎么規定的基本違約風險負擔是怎么制定的
1、因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2、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二、勞動合同中的違約金是怎么規定的
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三、如何理解合同解除是否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如果是因為違約解除合同的可以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而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引用法規
[1]《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四、合同中的違約金是如何規定的
在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有三種條款是有效的1、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
2、因合同無效返還由該合同取得的財產;
3、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責任。爭議解決條款是指合同中約定的,如果雙方發生爭議,是選擇仲裁還是訴訟等。無效合同中關于違約金條款,是先有約定,違反約定才會適用本條款追究違約責任,現在“約定”無效了,不存在違約的情形,那么自然也就不可能適用本條款。無效合同自始無效,違約條款在無效合同中也自始無效,只能要求造成合同無效一方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或賠償責任。從上文的中可以知道,違約金條款不是爭議解決條款,因此要是合同被認定為無效的話,那么其中關于違約金的條款也應當是無效的。以上是合同無效約定的違約金的規定,請參考
五、保密協議中的違約金是否合理?
這就是我給出的關于保密協議中的違約金的,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還有其他疑問,點擊“咨詢我”進行咨詢,為您提供專業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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