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退休人員返聘規定有什么變化嗎?
一、退休人員如何根據規定達到退休年齡?
關于“新規定退休人員退休年齡怎么規定?”的相關解答如下(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并且累計工齡滿十年的; (二)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累計工齡滿十年的,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累計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準予退休。以上是對于新退休年齡規定的相關意見
二、退休后需要勞動合同嗎?返聘退休人員是否適用?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情形包括以下幾種:1、勞動合同期滿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3、勞動者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消5、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終止。
三、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返聘規定是應該怎么樣的
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返聘的規定單位與返聘的退休人員之間的關系按照勞務關系處理;以及單位要與該退休人員訂立書面的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四、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返聘規定是什么?
1、退休返聘是指用人單位中的受雇傭者已經到達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從用人單位退休,再通過與原用人單位或者其他用人單位訂立合同契約繼續作為人力資源存續的行為或狀態。
關于退休返聘的相關規定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2、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
五、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返聘規定是要如何的
您好,對于您提出的問題,我的解答是,1、退休返聘是指用人單位中的受雇傭者已經到達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從用人單位退休,再通過與原用人單位或者其他用人單位訂立合同契約繼續作為人力資源存續的行為或狀態。關于退休返聘的相關規定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2、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勞動法》第28條執行。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二項的規定,勞動者開始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即辦理退休),勞動合同終止。
2、根據《辦公廳辦公廳轉發〈組織部、宣傳部、人事部、科技部、勞動保障部、中國科協關于進一步發揮離退休作業技術人員作用的意見〉的通知》第四條規定“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受聘工作期間,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的,應由聘用單位參照工傷保險的相關待遇標準妥善處理;因工作發生職業傷害與聘用單位發生爭議的,可通過民事訴訟處理。”
3、根據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
1996〕354號)第13條的規定,其聘用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
引用法規
[1]《勞動法》 第28條
[1]《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1]《辦公廳辦公廳轉發〈組織部、宣傳部、人事部、科技部、勞動保障部、中國科協關于進一步發揮離退休作業技術人員作用的意見〉的通知》 第四條
[1]《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 第13條
六、退休人員返聘工資規定有哪些退休人員如何返聘?
工資標準具體看與用人單位協議如何簽訂。退休返聘人員和單位之間只能認定是雇傭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也不受勞動法的調整和保護,所以工資數額不受最低工資標準的限制。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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