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醫院?
一、民營醫院勞動關系怎么解除?
單位可解除情況(應說明解除理由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二、民營醫院套醫保上千萬什么罪民營醫院醫保套現千萬
民營醫院套醫保上千萬構成保險詐騙罪。一般來說,只要是行為人實施了騙取醫保的行為,并且在達到了保險詐騙罪的刑事立案標準的時候,一般都是需要被予以刑事處罰的,不僅僅是要判處有期徒刑,還可以判處罰金。
三、如何處理民營醫院的醫療糾紛
醫療糾紛怎么處理還有處理流程如下1、醫療糾紛或投訴發生后,所在科室負責人應立即向醫務科報告,隱匿不報者,將承擔可能發生的一切后果。
2、因醫療問題所致的糾紛,所在科室應先進行調查,迅速采取積極有效的處理措施,控制事態,爭取科內解決,防止矛盾激化,并接待糾紛患者及家屬,認真聽取患者的意見,針對患者的意見解釋有關問題,如果患者能夠接受,糾紛投訴到此終止。
3、醫務科接到科室報告或家屬投訴后,應及時做好登記,并向當事科室了解情況,與科室主任共同協商解決辦法,如果患者能夠接受糾紛投訴到此終止。如果患者不能接受,請患者就問題的認識和要求提供書面材料,醫務科調查落實后提出解決方案,并向分管院長匯報,與患者協商處理意見,如患者接受,處理到此終止。
4、醫務科無法解決的醫療糾紛,建議患者或家屬按法定程序進行醫療鑒定。患方不鑒定、不起訴、也不聽解釋,采取違法行為對我院正常醫療秩序構成影響的,依照衛生部、公安部《關于維護醫療機構秩序的通告》,上報縣衛生、公安、司法等部門進行處理。
四、醫療事故中醫院的民事責任有哪些?
1、醫療事故中醫院的民事責任有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因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醫療事故賠償費用,實行一次性結算,由承擔醫療事故責任的醫療機構支付。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五、沒有社保去看病怎么在市民卡里充錢?
這里提供了三種激活社保卡的方法。方法如下1.參保人需持本人社會保障卡、身份證明原件到對應銀行營業網點激活社會保障卡,激活后醫療保險賬戶將恢復正常。
2.在醫保定點醫院使用社保卡直接啟用社保功能。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首次使用社保卡時,只需正常辦理門診或住院掛號登記業務,即可直接啟用社保功能。
3.參保人員在醫保定點藥店首次使用社保卡時,插入原醫保卡,再按要求插入社保卡后,即可啟用社保卡。
注自領卡之日起300天內,憑本人有效證件持卡到金融賬戶對應合作銀行網點啟用金融應用,否則該卡社保應用將被掛失。如參保人確實有事不能親自去辦理,可委托他人辦理。委托他人辦理時,受委托人需持本人身份證及參保人身份證、委托書。如因金融應用未啟用導致卡片社保應用被掛失,持卡人需啟用卡片金融應用后,到人社部門指定地點解掛卡片社保應用。擴展資料社保卡的用法如下
1、當醫院就診卡用市民持社保卡即可在該院直接就醫、結算費用,接診醫生可通過刷卡查閱患者健康檔案及就診記錄,患者不必重復檢查、重復收費,徹底解決患者“一院一卡”和“一人多卡”等問題;
2、當銀行卡用新社保卡可用作銀行借記卡加載了金融功能,可作為銀行借記卡使用,具有現金存取、轉賬、消費等金融功能,暫不支持貸記功能;
六、以醫院名義從事醫療活動發生醫療事故與醫院是什么關系
被掛靠醫院應當對掛靠單位的行為負責,要承擔非醫療機構應當承擔的民事負責。同時,醫療機構的這種行為還違反了《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要受到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六十條,本條例所稱醫療機構,是指依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
縣級以上城市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依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的規定開展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發生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但是,其中不屬于醫療機構的縣級以上城市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發生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行使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由衛生行政部門承擔的受理、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和賠償調解的職能;對發生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的該機構及其有關責任人員,依法進行處理。
引用法規
[1]《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六十條
七、保外就醫是什么意思,與保外求醫有什么區別。
律師解答下面我將針對保外就醫的條件是什么的問題,作簡要分析如下
根據司法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印發《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的通知,已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準予保外就醫
1、身患嚴重疾病,短期內有死亡危險的。
2、原判無期徒刑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后減為無期徒刑的罪犯,從執行無期徒刑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執行原判期限三分之一以上,患嚴重慢性疾病,長期醫治無效的。但如果病情惡化有死亡危險、改造表現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3、身體殘疾、生活難以自理的。
4、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會可能的。
法律依據
《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第二條
對于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準予保外就醫
(一)身患嚴重疾病,短期內有死亡危險的。
(二)原判無期徒刑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后減為無期徒刑的罪犯,從執行無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執行原判期限(已減刑的,按減刑后的刑期計算)三分之一以上(含減刑時間),患嚴重慢性疾病,長期醫治無效的。但如果病情惡化有死亡危險、改造表現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三)身體殘疾、生活難以自理的。
(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會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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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規
[1]《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 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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