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管轄是什么?
一、勞動仲裁可以約定管轄嗎,有哪些相關規定,勞動仲裁的管轄權有哪些規定
律師解答
勞動爭議仲裁不可以約定管轄,勞動者處于弱勢地位,約定管轄不利于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法律規定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兩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員會管轄。
有多個勞動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員會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管轄。
勞動合同履行地為勞動者實際工作場所地,用人單位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注冊、登記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發現已受理案件不屬于其管轄范圍的,應當移送至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八條
勞動合同履行地為勞動者實際工作場所地,用人單位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注冊、登記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用人單位未經注冊、登記的,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者主管部門所在地為用人單位所在地。
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員會管轄。有多個勞動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員會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管轄。
案件受理后,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發生變化的,不改變爭議仲裁的管轄。
引用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條
[1]《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 第八條
二、勞動仲裁工傷認定管轄規定是什么?
工傷認定管轄地會由用人單位登記注冊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門管轄。進一步明確本市用人單位下屬分支機構的工傷認定管轄。本市用人單位所屬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已經以分支機構名義獨立參加工傷保險,應當由分支機構登記注冊地的區、縣人力社保行政部門管轄。
三、勞動糾紛仲裁受地域管轄嗎,有沒有法律規定勞動糾紛爭議仲裁的歸屬,有法律規定嗎
法律咨詢解答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勞動爭議申請勞動仲裁是受地域管轄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
引用法規
[1]《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條
[1]《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條
四、可以申請仲裁嗎,怎么申請仲裁?
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議選定。申請仲裁管轄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愿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并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和法院不同。法院行使國家所賦予的審判權,向法院起訴不需要雙方當事人在訴訟前達成協議,只要一方當事人向有審判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經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必須應訴。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五、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是哪些?
1、勞動爭議的處理采用仲裁前置的處理程序,對仲裁結果不滿意的,一方可以依法到法院起訴。
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1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此條規定了勞動爭議仲裁的勞動合同履行地優先管轄原則。
2、對于仲裁的結果,勞動爭議雙方的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這種訴訟會有三種情形,一是員工起訴,二是企業起訴,三是雙方都起訴。若員工起訴,那么員工一般是在勞動合同履行地起訴,這樣就不會出現仲裁管轄地與法院管轄地不一致的情形
若企業起訴,那么就有可能出現起訴地與仲裁地不一致的情形
若雙方都起訴,那么從便于勞動者的角度出發,應當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轄。
3、勞動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所在地不一致,仲裁是由勞動者在合同履行地提出的,起訴是由企業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提出的。
沒有在用人單位所在地進行仲裁,可否直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提出訴訟?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即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法院對勞動爭議都有管轄權。
因此,在法律上,勞動爭議仲裁的管轄地可以與勞動爭議訴訟的管轄地不一致,還需要滿足兩個條件。
條件之一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沒有明確指定起訴法院。
一般來說,仲裁裁決書在這方面的裁決有兩種可能,一種是“不服裁決的,任何一方都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起訴”,另一種是“不服裁決的,向某某法院提起起訴”。
如果裁決書已經指定了明確的管轄法院,那么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只能到指定的法院起訴如果裁決書沒有明確指定管轄權的法院,那么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法院起訴。
條件之二是勞動者沒有對仲裁裁決提起起訴,若勞動者在合同履行地起訴,用人單位在單位所在地起訴的話,那么就應當由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轄這起勞動爭議訴訟。
引用法規
[1]《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21條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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