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軍區離婚咨詢?
一、關于軍人如何辦理離婚,手續費是什么樣的
流程是
其一、協議離婚
一、由要求離婚的軍人提出離婚申請;
二、相關政治機關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由部隊團級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出具同意離婚的證明;
三、雙方到戶籍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
其二、訴訟離婚
一、由要求離婚的軍人提出離婚申請;
二、相關政治機關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由部隊團級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出具同意離婚的證明;
三、向對方所在地的法院起訴,法院在確定雙方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情況下,判決準予雙方離婚。
二、軍人離婚需要去部隊開證明嗎?
軍人協議離婚需要部隊開證明嗎當然需要的啊。人民法院審理包括軍人離婚在內的民事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這里的“兩 審”, 是指第一審程序和第二審程序,其中第一審程序分為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大部分軍人離婚案件適用簡易程序,有著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的特別規定。1、起訴的條件。包括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于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法院管轄。
2、起訴方式和起訴。起訴方式包括書面和口頭起訴兩種,書面起訴的,應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口頭起訴的,由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軍人離婚案件的起訴狀應記明下列事項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三、軍人如何離婚,怎樣辦理離婚手續
1、準備離婚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的結婚證;(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四)雙方當事人的照片2、離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3、雙方當事人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并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名或按指印。
4、雙方當事人在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上簽署同意協議的意愿,并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名或按指印。
5、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協議書、證明材料進行審查,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予以登記。
四、一方是退休軍人,一方是地方企業職工,辦理離婚需要哪些手續
1.如果離婚,雙方達成了離婚協議,沒什么爭議,可以協議離婚,去戶籍地民政局辦理。
2.如果協商不成,那么可以起訴離婚。夫妻一方起訴離婚,應當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如果經常居住地與被告住所地不一致的,應當以經常居住地為準,而經常居住地是指在當地至起訴之日起已經連續居住滿一年以上。
五、離婚需要什么手續,軍人可以起訴嗎
你好,一、 軍人離婚案件的起訴。1、起訴的條件。包括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于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法院管轄。
2、起訴方式和起訴。起訴方式包括書面和口頭起訴兩種,書面起訴的,應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口頭起訴的,由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軍人離婚案件的起訴狀應記明下列事項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3、訴訟費用。根據《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的規定,對于離婚案件,每件交納受理費10元至50元。涉及的、財產總額不超過一萬元的,不另收費用;超過一萬元的,超過部分按1%交納。案件審理終結時,案件受理費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雙方都有責任的由雙方負擔。 二、軍人離婚案件的受理。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不予受理的特殊情形包括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1年內或中止妊娠后6 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男女雙方自愿離婚,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離婚登記,領取了后,一方反悔但原婚姻登記機關未撤銷離婚登記的。軍人離婚案件同樣適用上述規定。 三、審理軍人離婚案件的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 軍人離婚案件 大部分適用 簡易程序審理,但有的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復雜,可轉為普通程序繼續審理。除此之外,審理軍人離婚案件在程序適用上與其他民事案件相同。
六、你好,問一下軍人離婚有哪些注意事項
離婚協議書中除了寫明雙方的基本情況,如姓名、性別、年齡、住所和雙方結婚證的號碼外,還應當寫明1、、雙方當事人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
2、、子女撫養,即離婚后孩子撫養權的歸屬以及撫養費的負擔與給付方式;
3、、財產處理,包括家中物品、金錢、債權等財產的分割和夫妻共同債務的負擔等;
4、、其他事宜,如住房問題、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或者其他雙方認為有必要在協議書上明確的。
七、軍人分居多久可以離婚??
關于"軍人分居多久可以離婚"回答如下法律意義上的分居,由兩個要素構成:一是在客觀上夫妻共同生活的廢止,夫妻雙方完全分開生活;二是夫妻一方或雙方在主觀上有分居生活的意愿,即在主觀上拒絕夫妻共同生活。適用分居應該具體1、夫妻雙方客觀上處于分居狀態;
2、夫妻一方或雙方主觀上具有分居的愿望;
3、分居的期間須滿2年。法律依據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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