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保障金怎么計算?
一、殘疾人交通事故賠償金的計算方法
交通事故中殘疾賠償金的計算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最高法院該解釋在理論上采取的是“勞動能力喪失說”,根據交通事故傷殘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客觀計算其未來收入的損失。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與殘疾賠償金的關系,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是否影響殘疾賠償金的總額實踐中很多人對這個問題有一種錯誤的認識,認為只要有傷殘等級就得賠償20年,因此得出的結論是一級傷殘和十級傷殘的賠償數額是一樣的。其實,從條文含義就可以看出這種理解是錯誤的,殘疾賠償金是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進行計算的,也就是說“程度”或“等級”不同,殘疾賠償金也不同。司法實踐中一般將傷殘等級作為賠償標準的系數,即一至十級對應百分比系數分別為100至10,具體計算方式如下一級傷殘為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級傷殘則乘以90,依此類推,十級傷殘乘以10,這樣,傷殘程度越嚴重,殘疾賠償金也越高。
引用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五條
二、殘疾保險金如何計算?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
2015〕72號)第八條,"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和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之積計算繳納。計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在職職工,是指用人單位在編人員或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的人員。季節性用工應當折算為年平均用工人數。以勞務派遣用工的,計入派遣單位在職職工人數。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以公式計算結果為準,可以不是整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按用人單位上年在職職工工資總額除以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計算。"
引用法規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八條
三、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具體計算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X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單位規定的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 - 上年用人單位時間安排的殘疾人及就業人數)X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四、企業改制補償金殘疾人的計算方式是什么?
采取了“定型化賠償”的方式,即通過固定的計算標準和期限來確定賠償數額。舍棄了我國原先采用的當地居民基本生活費標準,改采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
五、殘疾保險金的計算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是為了保障殘疾人權益,由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繳納的資金。保障金按下列公式計算(一)按比例應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
1.
5%;
(二)應繳金額=(按比例應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其計提的時候分錄為,
借管理費用—殘保金,
貸應付職工薪酬—殘保金。
企業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時候,其分錄為,
借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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